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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新春佳节,各种亲朋好友的聚会和婚庆喜宴等酒席活动想必很多。面对这种喜气热闹、觥筹交错的氛围,开车的朋友们,您hold住了吗?
自2011年5月1日起,随着酒驾入刑规定的实施,各地交警开始严查酒后驾驶,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仍有部分司机存在侥幸心理,他们以酒壮胆,以身试法,甚至酿成了车祸。
节目期间,是酒后驾驶行为的易发期,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仅是为了遵守法律规定,更是为了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2011年,一条又一条鲜活的生命屡遭“酒鬼”的碾压,车祸现场可以说是惨不忍睹。让一个又一个原本完美的家庭遭受失亲之痛,谁之责?
2011年10月29日下午发’生在河南省汝南县的警察酒驾致5死3伤案还没有了结,事隔一天,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隧道内再次发生车祸,导致4名正在隧道内施工的市政员工被撞死。令世人痛恨的是,这两起车祸同样出自酒后驾驶。汝南县的肇事警车还被在场愤怒的群众推翻打砸。(据2011年10月31日《南方都市报》)
根据新媒体的报道,两起车祸都是因“酒后驾驶”致人丧命。一个是派出所所长,酒后开着警车失控。据悉事发当天中午,该所长陪领导吃饭,单都还没有来得及签。另一起车祸是一家大型通讯公司的部门经理,开着冒牌军车在黄埔大道的隧道内横;中直撞,造成正在隧道内施工的四名工友躲避不及而最终不治身亡。看着这些血淋淋的事发现场、这些永难落幕的交通事故,法律的震撼力在那些肇事者们看来,究竟有多少分量?为何事关安全的“警钟长鸣”也敲不醒社会应有的责任和良知?愤怒的群众推翻打砸肇事车辆就不足为怪了。
据《中国青年报》调查显示,对于目前我国酒后驾车处罚力度,81.3%的人认为“过轻”,11.1%的人认为“合适”,1.2%的人认为“过重”,仅6.4%的人表示“不清楚”处罚规定。我们不妨来观察近些年来的多起酒后驾车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点,多数都是以“官场”和“商场”人士居多。大家都有一种侥幸心理,总是认为自己不会被抓到。甚至还有些人是因为“有关系”!即便被抓到了也没有一个“怕”字可言,走关系,做过场,而到最后就是不了了之。
我们再来看看国外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就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例。在美国,司机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6%时,无条件吊销其驾照,并将酒后开车的驾驶员送到医疗部门,专门看护那些住院的交通事故受害者。醉酒驾车发生撞人事故的,以二级谋杀罪判刑,并索要巨额赔偿。加拿大通过一项法令,规定凡酒后开车者,罚款1470美元、监禁6个月,造成人身伤害的监禁10年,造成死亡的监禁14年。
可能有人会认为,国情有所不同,这样的处罚力度是不是严厉了一点?其实在尊重生命高于一切的前提下,众所周知“酒后驾车”已经演变成了交通事故的隐形杀手,酒后与酒醉驾车的案例时有发生。因此在今天看来,它已经不再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了。一个派出所所长,酒后驾车,他的定性与对社会的危害,自然是不同寻常。对安全意识与法律的淡薄、视自己的生命如儿戏等行为,显然已经没有了震撼力可谈。试问类似这样的领导干部又怎么带领全所干警保百姓一方平安昵?
法律是严肃的,酒驾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加是毫无质疑。只有在多管齐下的基础上,狠治那些令人毛骨悚然的“酒驾”行为,人们才能安安心心的行走在公路上,才能使那些无辜的人免遭车轮的碾压。(来源:2011年10月31日华龙网)
【链接】
2004年5月31日,公安部发布实施的全国第一个针对酒后驾车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执行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为“酒后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为“醉酒驾车”。
根据2011年5月1日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新法还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辑/冯立梅)
自2011年5月1日起,随着酒驾入刑规定的实施,各地交警开始严查酒后驾驶,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仍有部分司机存在侥幸心理,他们以酒壮胆,以身试法,甚至酿成了车祸。
节目期间,是酒后驾驶行为的易发期,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仅是为了遵守法律规定,更是为了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2011年,一条又一条鲜活的生命屡遭“酒鬼”的碾压,车祸现场可以说是惨不忍睹。让一个又一个原本完美的家庭遭受失亲之痛,谁之责?
2011年10月29日下午发’生在河南省汝南县的警察酒驾致5死3伤案还没有了结,事隔一天,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隧道内再次发生车祸,导致4名正在隧道内施工的市政员工被撞死。令世人痛恨的是,这两起车祸同样出自酒后驾驶。汝南县的肇事警车还被在场愤怒的群众推翻打砸。(据2011年10月31日《南方都市报》)
根据新媒体的报道,两起车祸都是因“酒后驾驶”致人丧命。一个是派出所所长,酒后开着警车失控。据悉事发当天中午,该所长陪领导吃饭,单都还没有来得及签。另一起车祸是一家大型通讯公司的部门经理,开着冒牌军车在黄埔大道的隧道内横;中直撞,造成正在隧道内施工的四名工友躲避不及而最终不治身亡。看着这些血淋淋的事发现场、这些永难落幕的交通事故,法律的震撼力在那些肇事者们看来,究竟有多少分量?为何事关安全的“警钟长鸣”也敲不醒社会应有的责任和良知?愤怒的群众推翻打砸肇事车辆就不足为怪了。
据《中国青年报》调查显示,对于目前我国酒后驾车处罚力度,81.3%的人认为“过轻”,11.1%的人认为“合适”,1.2%的人认为“过重”,仅6.4%的人表示“不清楚”处罚规定。我们不妨来观察近些年来的多起酒后驾车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点,多数都是以“官场”和“商场”人士居多。大家都有一种侥幸心理,总是认为自己不会被抓到。甚至还有些人是因为“有关系”!即便被抓到了也没有一个“怕”字可言,走关系,做过场,而到最后就是不了了之。
我们再来看看国外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就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例。在美国,司机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6%时,无条件吊销其驾照,并将酒后开车的驾驶员送到医疗部门,专门看护那些住院的交通事故受害者。醉酒驾车发生撞人事故的,以二级谋杀罪判刑,并索要巨额赔偿。加拿大通过一项法令,规定凡酒后开车者,罚款1470美元、监禁6个月,造成人身伤害的监禁10年,造成死亡的监禁14年。
可能有人会认为,国情有所不同,这样的处罚力度是不是严厉了一点?其实在尊重生命高于一切的前提下,众所周知“酒后驾车”已经演变成了交通事故的隐形杀手,酒后与酒醉驾车的案例时有发生。因此在今天看来,它已经不再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了。一个派出所所长,酒后驾车,他的定性与对社会的危害,自然是不同寻常。对安全意识与法律的淡薄、视自己的生命如儿戏等行为,显然已经没有了震撼力可谈。试问类似这样的领导干部又怎么带领全所干警保百姓一方平安昵?
法律是严肃的,酒驾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加是毫无质疑。只有在多管齐下的基础上,狠治那些令人毛骨悚然的“酒驾”行为,人们才能安安心心的行走在公路上,才能使那些无辜的人免遭车轮的碾压。(来源:2011年10月31日华龙网)
【链接】
2004年5月31日,公安部发布实施的全国第一个针对酒后驾车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执行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为“酒后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为“醉酒驾车”。
根据2011年5月1日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新法还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辑/冯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