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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WTO体系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贸易救济手段,反倾销作为抵制外来不公平竞争的手段已成为世界各国贸易政策和贸易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反倾销调查案件越来越多,自90年代始,中国更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本文从全球反倾销现状、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现状入手,通过对反倾销特点的分析、反倾销与传统贸易保护措施和其他救济手段的比较,找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反倾销被广泛使用的原因。
【关键词】反倾销 高频率 使用 原因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随着越来越多的传统贸易壁垒被拆除,许多国家把反倾销作为一种最重要的贸易政策工具。倾销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或地区,从而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贸易行为。倾销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不公平竞争手段,而反倾销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采用的抵制外来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反倾销是进口国当局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对来自外国的倾销商品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以提高倾销商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售价,或减少进口数量。作为WTO体系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贸易救济手段,反倾销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了。GATT和WTO均赋予它合法的地位。《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的条款规定:某一产品以倾销方式,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出到其他国家,使得输入国的国内产业蒙受损害,输入国可以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后在1967年的肯尼迪回合谈判中缔结了专门的反倾销协议,后经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的两次修改,就形成了现在的《关于履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GATT 1994),简称《反倾销协议》。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世界市场的日趋饱和,世界各国关税水平的不断降低和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际间倾销和反倾销的斗争日益激烈。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每年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总数不断上升。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
一、全球反倾销调查现状
1、全球状况
第一、反倾销调查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20世纪80年代前,每年发生的反倾销案件总和平均为30起,20世纪80年代后,反倾销调查数量迅速上升,20世纪80年代的10年间,全球发起反倾销调查1600余起,平均每年160起,特别是到了90年代,这一数字已上升到2200起。
第二、20世纪80年代前,几乎所有的反倾销活动都由美国、欧共体、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发起。80-90年代,发达国家使用率达到98%,90年代后,这个比率只占50%。其后,发展中国家成为使用反倾销措施的主力。20世纪80年代前发展中国家几乎不用反倾销措施,80-90年代由发展中国家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案数量只占总量的2%,90年代后这一比率上升到50%。
2、针对中国的使用情况
第一、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呈快速上升趋势。据世贸组织统计,自该组织1995年成立至今,针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数占整个成员方的六分之一,自1995年开始,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连续11年第一。
第二、发起国家多,而且倾销发起方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据统计,截至2005年,约有40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其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中,美国和欧盟是对华反倾销的主力,发展中国家中比较突出的是印度。
二、反倾销高频使用的原因分析
1、反倾销自身的特点
第一、反倾销的定义较为灵活。所谓“公平价值”和“实质性损害的确定”难以有统一和明确的标准。在确定上有极大的主观性和灵活性,因而为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提供了条件。
第二、反倾销使用上的便利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申诉上的便利性,进口国如果认为进口商品的价格较低,具有极强的市场竞争力,并且影响到国内某一产业的发展,不管进口商品的价格是否合理,都可依据进口国的判断和特定的目的提起反倾销调查;二是采取临时措施的便利性,进口国在提起反倾销调查后,就可依据自己的判断采取临时措施,达到短时间内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目的;三是对倾销的认定的便利性,关于出口价格、正常价格的认定,可以依据提起调查方的目的确定,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而《WTO反倾销协议》对此并没有统一和严格的规定。四是对于损害的模糊的界定。这些因素都导致反倾销措施使用上的便利性。
第三、达到效果的显著性。一旦进口国对某种商品提起反倾销调查,该种商品进口数量会在短期内立即减少,从而起到限制进口,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的目的。
第四、裁决上的主观性。一是关于构成倾销条件的认定有极大的主观性。对于正常价格的认定不同国家根据自己的需要选用不同的标准;二是关于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上,提起调查方也常常根据自己的经济或政治需要确定被调查国的地位类别,从而达到自己特定的目的。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了在反倾销裁决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2、WTO赋予其合法地位
《194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以及关于审议《关于实施194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第十七条第六款的决定,赋予了反倾销以合法的地位。
3、反倾销措施的优势
与传统的保护贸易措施相比,它地位合法,使用便利,起效时间短且效果明显,使用成本低,不易引起贸易报复,与其他救济措施相比,它也表现出独特的优势。
【参考文献】
[1] 海闻、林德特:国际贸易,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 毛筠、孙琪: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
[3] 温耀庆:中国外经贸热点问题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4] 张汉林、蔡春林等:WTO反倾销争端案例评析,人民出版社,2004
[5] 吴清津:WTO反倾销规则,广东人民出版社 2001
[6] 王新奎、刘光溪:WTO与反倾销、反补贴争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7] 顾敏康、WTO反倾销法-蕴于时间的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8] 王世春、王琴华:名家论坛-反倾销应对之道,人民出版社,2004
[9] 潘悦:反倾销的非理性及其趋势展望,财贸经济,2006/3
[10] 武振: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分析与思考,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3
[11] 齐俊彦:中国遭遇反倾销和对外反倾销的指数对比,财贸研究,2006/1
【关键词】反倾销 高频率 使用 原因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随着越来越多的传统贸易壁垒被拆除,许多国家把反倾销作为一种最重要的贸易政策工具。倾销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或地区,从而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贸易行为。倾销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不公平竞争手段,而反倾销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采用的抵制外来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反倾销是进口国当局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对来自外国的倾销商品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以提高倾销商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售价,或减少进口数量。作为WTO体系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贸易救济手段,反倾销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了。GATT和WTO均赋予它合法的地位。《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的条款规定:某一产品以倾销方式,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出到其他国家,使得输入国的国内产业蒙受损害,输入国可以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后在1967年的肯尼迪回合谈判中缔结了专门的反倾销协议,后经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的两次修改,就形成了现在的《关于履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GATT 1994),简称《反倾销协议》。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世界市场的日趋饱和,世界各国关税水平的不断降低和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际间倾销和反倾销的斗争日益激烈。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每年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总数不断上升。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
一、全球反倾销调查现状
1、全球状况
第一、反倾销调查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20世纪80年代前,每年发生的反倾销案件总和平均为30起,20世纪80年代后,反倾销调查数量迅速上升,20世纪80年代的10年间,全球发起反倾销调查1600余起,平均每年160起,特别是到了90年代,这一数字已上升到2200起。
第二、20世纪80年代前,几乎所有的反倾销活动都由美国、欧共体、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发起。80-90年代,发达国家使用率达到98%,90年代后,这个比率只占50%。其后,发展中国家成为使用反倾销措施的主力。20世纪80年代前发展中国家几乎不用反倾销措施,80-90年代由发展中国家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案数量只占总量的2%,90年代后这一比率上升到50%。
2、针对中国的使用情况
第一、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呈快速上升趋势。据世贸组织统计,自该组织1995年成立至今,针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数占整个成员方的六分之一,自1995年开始,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连续11年第一。
第二、发起国家多,而且倾销发起方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据统计,截至2005年,约有40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其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中,美国和欧盟是对华反倾销的主力,发展中国家中比较突出的是印度。
二、反倾销高频使用的原因分析
1、反倾销自身的特点
第一、反倾销的定义较为灵活。所谓“公平价值”和“实质性损害的确定”难以有统一和明确的标准。在确定上有极大的主观性和灵活性,因而为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提供了条件。
第二、反倾销使用上的便利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申诉上的便利性,进口国如果认为进口商品的价格较低,具有极强的市场竞争力,并且影响到国内某一产业的发展,不管进口商品的价格是否合理,都可依据进口国的判断和特定的目的提起反倾销调查;二是采取临时措施的便利性,进口国在提起反倾销调查后,就可依据自己的判断采取临时措施,达到短时间内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目的;三是对倾销的认定的便利性,关于出口价格、正常价格的认定,可以依据提起调查方的目的确定,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而《WTO反倾销协议》对此并没有统一和严格的规定。四是对于损害的模糊的界定。这些因素都导致反倾销措施使用上的便利性。
第三、达到效果的显著性。一旦进口国对某种商品提起反倾销调查,该种商品进口数量会在短期内立即减少,从而起到限制进口,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的目的。
第四、裁决上的主观性。一是关于构成倾销条件的认定有极大的主观性。对于正常价格的认定不同国家根据自己的需要选用不同的标准;二是关于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上,提起调查方也常常根据自己的经济或政治需要确定被调查国的地位类别,从而达到自己特定的目的。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了在反倾销裁决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2、WTO赋予其合法地位
《194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以及关于审议《关于实施194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第十七条第六款的决定,赋予了反倾销以合法的地位。
3、反倾销措施的优势
与传统的保护贸易措施相比,它地位合法,使用便利,起效时间短且效果明显,使用成本低,不易引起贸易报复,与其他救济措施相比,它也表现出独特的优势。
【参考文献】
[1] 海闻、林德特:国际贸易,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 毛筠、孙琪: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
[3] 温耀庆:中国外经贸热点问题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4] 张汉林、蔡春林等:WTO反倾销争端案例评析,人民出版社,2004
[5] 吴清津:WTO反倾销规则,广东人民出版社 2001
[6] 王新奎、刘光溪:WTO与反倾销、反补贴争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7] 顾敏康、WTO反倾销法-蕴于时间的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8] 王世春、王琴华:名家论坛-反倾销应对之道,人民出版社,2004
[9] 潘悦:反倾销的非理性及其趋势展望,财贸经济,2006/3
[10] 武振: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分析与思考,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3
[11] 齐俊彦:中国遭遇反倾销和对外反倾销的指数对比,财贸研究,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