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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警关系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建立侦诉协作模式,"检警一体化"、"侦诉一体化"、"检察引导侦查"均非适当的选择。建立侦诉协作的检警关系模式,增强侦诉合力,形成"大控方"的追诉格局,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对侦诉协作的检警关系模式作出具体的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推动其在司法实践中良好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