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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证监会、交易所对市场的实时监控,美国的证券行业公司和机构也均有行为准则对内幕交易进行约束,这构成了针对内幕交易者的一道道“高压线”
假设你是一名上市公司高管,预计本公司在年末的盈利不太理想。不利消息计划在9月发布,而你在4月间就悄悄为自己设定了一个定期抛售公司股票的计划,逐步出清;
假设你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听同事说起正在经手一起并购案。回到办公室,你打电话给经纪人,买入将要被并购公司的看涨期权。两周之后并购消息宣布,你赚了400多万美元;
假设你有某个制药公司的股票,该公司老板恰巧是你朋友,在一次聊天中告诉你,公司研制的新药出了问题。你迅速让经纪人将这个公司的4000股股票全数抛售。第二天消息传出,股票如约大跌,你却避免了损失。
如果你身在美国,以上情况中任意一种都涉嫌内幕交易,足以使你面临牢狱之灾。事实上,这些例子都确有其人。涉案者分别是奎斯特通讯国际公司(Quest Communications International Inc.)前首席执行官约瑟夫纳奇奥、一名叫奥海根(O’Hagan)的律师和素有“家政皇后”之称的玛莎斯图尔特(Martha Stewart)——他们受到的刑罚从五个月到十年监禁不等。
最新的例子来自于美国证监会,涉案者竟都是华人。
5月10日,美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一桩内幕交易刑事诉讼案。摩根士丹利副总裁王绪佳从2005年12月至今年3月,三度将一些上市公司的内部信息透露给其丈夫陈若翩。两人使用王绪佳母亲的账户进行股票买卖,致使这一账户获利额超过60万美元。
美国证监会5月8日发出另一份民事诉讼状,指控曾任万众电话执行董事的香港人梁家安及其丈夫王勤竞,借传媒大亨默多克旗下新闻集团收购道琼斯的消息,买入价值1502万美元的股份,高价沽售后获利818万美元。两案目前均还在进展中。
美国的内幕交易监管,比绝大多数国家更为严厉。从1934年至今,内幕交易的立法约束范围,从公司内部人扩大到了拥有内幕消息的“临时内部人”。正如上面例子显示,不仅仅是上市公司的高管,许多从侧面得到消息的人也能获罪。
与立法匹配的是一套多层级的执法系统。从美国证监会到包括纽约股票交易所、全国交易商协会(NASD)、期权管理监督局(Options Regulatory Surveillance Authority,ORSA)等自律机构对市场实时监控,加上涉及证券行业公司和机构也有行为准则进行约束,可谓“天网恢恢”。
证监会利器
对上市公司内部人和金融相关行业人员而言,内幕交易常常是抵挡不住的诱惑。但当交易人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时,总有一套庞大而复杂的监察系统设下数道关卡,如同高压线一般,静静守候着越界者。
第一关是“软件设限”。纽交所主管在国会作证时说,监管部门和麻省理工大学联合开发了一套软件系统,为股票、期货、债券、股指基金、封闭式基金等都设定一个“正常”的价格和交易量波动范围;一旦超越这一范围,其电脑系统就会警示自律机构内的市场监控人员。
“调查内幕交易最难的是发现交易和信息之间的关联。在我们发现非法活动后,一般很快能起诉。”美国证监会律师凯普兰说。
第二关是“自律机构初查”。发现可疑交易之后,下一步就是调查交易者是否有获得这个内幕信息的渠道。自律机构的市场监控部拿着这些交易者名单,与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和高管一一核对。调查对象常常还包括他们的亲属、主要商业伙伴、高尔夫俱乐部的球友等。
清查过公司的内部人之后,紧接着就是涉及交易的中介人员,包括银行家、律师、审计师等。由于大部分金融中介机构都在NASD备案,要寻得个人资料并非难事。
这两项调查之后,自律机构的使命基本完成。在继续对账户进行监察的同时,他们将所有交易资料转交到具有执法权的SEC手中,包括交易者的姓名住址、投资人的交易历史和常用策略分析,甚至包括股票所属的上市公司近期活动和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和参与人员纪录等。
第三关是“证监会详查”。从自律机构获得可疑账户和交易资料后,证监会的律师常常将这些账户列表,递给上市公司高管,看他们是否认识这些名字以及供职单位。此外,证监会还鼓励知情人士报料,后者可获得交易非法所得10%的奖励。
对执法者而言,非法内幕交易具有一些识别特征。比如为了扩大盈利面,经常采用期权交易;以及为了掩盖消息渠道,常常用内幕人亲友的账户,尤其是不同姓的亲友账户交易。
近年来,通过海外亲友的账户交易日益增多,犯案者多为年轻一代的金融从业人员。
例如,去年几名基层交易员利用克罗地亚姨妈的账户牟利(参看《财经》2005年第8期“华尔街‘草根’内幕交易案”)。今年5月4日美国证监会破获的新案中,瑞士银行(Credit Suisse)一名年轻银行家将信息透露给巴基斯坦的业界朋友,利用他们开设的账户购入看涨期权,盈利500万美元。
尽管这些账户所有人身在海外,但交易记录都在美国,受到的监测与美国人开设的账户并无区别。这些透露信息的金融中介又往往是海外移民后代,两相比较,很容易露出马脚。
调查之外,美国证监会的律师有时会直接打电话给账户所有人,看能否套出疑点。一旦证监会掌握足够证据,由五名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之后,可以签发传票。调查完成之后,证监会可以发起民事诉讼,罚金最高可达获利的3倍数额。如果情节严重,涉及金额巨大且人员很多的时候,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也会介入,同时发起刑事诉讼。
谁是内幕人
美国法律中对非法内幕交易的定义并不复杂,律师和法官都是按照三点逐条衡量:第一,交易发生;第二,交易人掌握了非公开的实质信息;第三,交易人违背了信托责任。
尽管定义简单,伴随美国证券业立法的补充和修改,加上几十年来的判例,后两条的范围在逐步扩大。判罚的范围越宽,法律对市场的约束就越严。现在内幕人的概念包括了对股东负有信托责任的公司内部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介入的临时内幕人,即政府官员、审计师、律师、银行家等等。他们被视为对交易公司的股东承担了临时信托责任。
从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末期,信息盗用理论(Misappropriation Theory)逐步在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中获得认可。从公司内部或者金融中介处听到信息的人,即使本身并不负有信托责任,但明知消息来源违背了信托责任还据此交易,也会触犯法律。
于是,华尔街上的“消息灵通人士”们不得不格外小心。
新闻记者和评论人士则是对其工作单位负有责任。《华尔街日报》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曾有一名叫卡彭特的评论家,每次发表股评文章前都将内容泄漏给朋友。文章一出,股价随之波动,朋友的账户也靠提前买入卖出获利,与卡彭特分成。法院认为,卡彭特同样构成信息盗用行为,被判有罪。
最难把握尺度的大概是证券分析师。要拿出有价值的分析报告,他们总希望获得一些内幕消息;如果报告中包含了非公开的实质性消息,而一些客户又先于别人得到这份报告,显然这种行为也触动了内幕交易的“雷区”。
“上世纪90年代,对冲基金经常打‘擦边球’。他们经常交易股票,让券商收取了大量佣金,因此券商觉得有必要照顾重要客户。如果对冲基金打电话询问分析师一些股票的情况,甚至想让某些股票上下,都是很可能的。”美国Rydex Funds基金经理吴谦立对《财经》记者说。
“但是,2001年的《公平记录法》一出,上市公司管理层要求更严了,有任何实质性的消息,哪怕在无意中透露,都必须在24小时内公开。管理层十分谨慎,怕说出来什么。这样分析师知道消息少了,透露给对冲基金的消息就相应更少了。”
消息往往是口口相传,要追溯并非易事。事实上,许多被讼内幕交易的人都辩称事情完全出于巧合,他们的交易是基于别的原因,而非这条内幕消息。
2000年开始,证监会将诉讼标准调低到“拥有内幕消息渠道”。即使是有别的因素存在,只要交易人有渠道获得实质的非公开信息,也能触发证监会的诉讼。不过法庭并不完全认可这一点,在此后的判例中亦时有异见。
全民战争
在证监会监管之外,无论政府机构、金融中介还是商业媒体,都有内控机制存在。
他们一般不许持有任何与工作相关公司的股票,可以投资共有基金,但都需在法律部门详细备案;无论基金还是股票,每次买卖行为都必须报公司律师批准,表明不具备任何内部信息。
美国证监会的行为守则规定,禁止工作人员投资期权、期货和金融衍生品,不能从事保证金融资交易、卖空或举债交易,也不允许在受证监会监管的任何券商以及投资顾问公司中持股。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况还包括:当前正在向证监会申报信息的公司、正在接受调查或准备申请破产公司。每个股票持有期需超过半年,且交易进行五日之内必须申报。
道琼斯集团(《华尔街日报》所有者)规定:员工不能卖空;新闻和广告部门人员不能投资期货和期权;如果投资股票或垃圾债券,必须持有半年以上,某些情况下报公司律师批准。负责报道特定行业的记者及直系家属,不得拥有该行业任何公司的股票。员工可以投资共有基金、指数产品或期货及期权基金。
这样的登记备案多数是自觉行为,各个机构并不具备人力去逐条核实申报内容。
“这是防君子的做法。申报的时候,表示不知道内幕消息,单位的法律人员也无从查证你是不是真的没有。一旦有事情发生,这样的申明可以提出作为证据,”吴谦立说,“所以,如果不申请是违法的;如果申请了表明没有内幕消息,但最后被查出来了,就构成欺诈。”
上市公司对内幕交易的控制,大多通过预设时间窗口和股票买卖计划两种“安全港”。
在每季度中间一个月,上市公司往往会设定一段时间公司不发布任何消息,高管和股东可以安全买卖。与政治人物一样,公司高管如果按照一个事先设定的计划买卖股票,也能避免内幕交易之嫌。为了确保安全,他们的抛售往往先征得公司律师同意。
正是由于许多投资者相信上司公司的高管们的股票买卖总是能直接或间接体现公司的走向,许多网站专门记录公司内部人的投资动向,让这些交易也处于严格的公众监督之下。
假设你是一名上市公司高管,预计本公司在年末的盈利不太理想。不利消息计划在9月发布,而你在4月间就悄悄为自己设定了一个定期抛售公司股票的计划,逐步出清;
假设你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听同事说起正在经手一起并购案。回到办公室,你打电话给经纪人,买入将要被并购公司的看涨期权。两周之后并购消息宣布,你赚了400多万美元;
假设你有某个制药公司的股票,该公司老板恰巧是你朋友,在一次聊天中告诉你,公司研制的新药出了问题。你迅速让经纪人将这个公司的4000股股票全数抛售。第二天消息传出,股票如约大跌,你却避免了损失。
如果你身在美国,以上情况中任意一种都涉嫌内幕交易,足以使你面临牢狱之灾。事实上,这些例子都确有其人。涉案者分别是奎斯特通讯国际公司(Quest Communications International Inc.)前首席执行官约瑟夫纳奇奥、一名叫奥海根(O’Hagan)的律师和素有“家政皇后”之称的玛莎斯图尔特(Martha Stewart)——他们受到的刑罚从五个月到十年监禁不等。
最新的例子来自于美国证监会,涉案者竟都是华人。
5月10日,美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一桩内幕交易刑事诉讼案。摩根士丹利副总裁王绪佳从2005年12月至今年3月,三度将一些上市公司的内部信息透露给其丈夫陈若翩。两人使用王绪佳母亲的账户进行股票买卖,致使这一账户获利额超过60万美元。
美国证监会5月8日发出另一份民事诉讼状,指控曾任万众电话执行董事的香港人梁家安及其丈夫王勤竞,借传媒大亨默多克旗下新闻集团收购道琼斯的消息,买入价值1502万美元的股份,高价沽售后获利818万美元。两案目前均还在进展中。
美国的内幕交易监管,比绝大多数国家更为严厉。从1934年至今,内幕交易的立法约束范围,从公司内部人扩大到了拥有内幕消息的“临时内部人”。正如上面例子显示,不仅仅是上市公司的高管,许多从侧面得到消息的人也能获罪。
与立法匹配的是一套多层级的执法系统。从美国证监会到包括纽约股票交易所、全国交易商协会(NASD)、期权管理监督局(Options Regulatory Surveillance Authority,ORSA)等自律机构对市场实时监控,加上涉及证券行业公司和机构也有行为准则进行约束,可谓“天网恢恢”。
证监会利器
对上市公司内部人和金融相关行业人员而言,内幕交易常常是抵挡不住的诱惑。但当交易人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时,总有一套庞大而复杂的监察系统设下数道关卡,如同高压线一般,静静守候着越界者。
第一关是“软件设限”。纽交所主管在国会作证时说,监管部门和麻省理工大学联合开发了一套软件系统,为股票、期货、债券、股指基金、封闭式基金等都设定一个“正常”的价格和交易量波动范围;一旦超越这一范围,其电脑系统就会警示自律机构内的市场监控人员。
“调查内幕交易最难的是发现交易和信息之间的关联。在我们发现非法活动后,一般很快能起诉。”美国证监会律师凯普兰说。
第二关是“自律机构初查”。发现可疑交易之后,下一步就是调查交易者是否有获得这个内幕信息的渠道。自律机构的市场监控部拿着这些交易者名单,与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和高管一一核对。调查对象常常还包括他们的亲属、主要商业伙伴、高尔夫俱乐部的球友等。
清查过公司的内部人之后,紧接着就是涉及交易的中介人员,包括银行家、律师、审计师等。由于大部分金融中介机构都在NASD备案,要寻得个人资料并非难事。
这两项调查之后,自律机构的使命基本完成。在继续对账户进行监察的同时,他们将所有交易资料转交到具有执法权的SEC手中,包括交易者的姓名住址、投资人的交易历史和常用策略分析,甚至包括股票所属的上市公司近期活动和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和参与人员纪录等。
第三关是“证监会详查”。从自律机构获得可疑账户和交易资料后,证监会的律师常常将这些账户列表,递给上市公司高管,看他们是否认识这些名字以及供职单位。此外,证监会还鼓励知情人士报料,后者可获得交易非法所得10%的奖励。
对执法者而言,非法内幕交易具有一些识别特征。比如为了扩大盈利面,经常采用期权交易;以及为了掩盖消息渠道,常常用内幕人亲友的账户,尤其是不同姓的亲友账户交易。
近年来,通过海外亲友的账户交易日益增多,犯案者多为年轻一代的金融从业人员。
例如,去年几名基层交易员利用克罗地亚姨妈的账户牟利(参看《财经》2005年第8期“华尔街‘草根’内幕交易案”)。今年5月4日美国证监会破获的新案中,瑞士银行(Credit Suisse)一名年轻银行家将信息透露给巴基斯坦的业界朋友,利用他们开设的账户购入看涨期权,盈利500万美元。
尽管这些账户所有人身在海外,但交易记录都在美国,受到的监测与美国人开设的账户并无区别。这些透露信息的金融中介又往往是海外移民后代,两相比较,很容易露出马脚。
调查之外,美国证监会的律师有时会直接打电话给账户所有人,看能否套出疑点。一旦证监会掌握足够证据,由五名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之后,可以签发传票。调查完成之后,证监会可以发起民事诉讼,罚金最高可达获利的3倍数额。如果情节严重,涉及金额巨大且人员很多的时候,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也会介入,同时发起刑事诉讼。
谁是内幕人
美国法律中对非法内幕交易的定义并不复杂,律师和法官都是按照三点逐条衡量:第一,交易发生;第二,交易人掌握了非公开的实质信息;第三,交易人违背了信托责任。
尽管定义简单,伴随美国证券业立法的补充和修改,加上几十年来的判例,后两条的范围在逐步扩大。判罚的范围越宽,法律对市场的约束就越严。现在内幕人的概念包括了对股东负有信托责任的公司内部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介入的临时内幕人,即政府官员、审计师、律师、银行家等等。他们被视为对交易公司的股东承担了临时信托责任。
从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末期,信息盗用理论(Misappropriation Theory)逐步在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中获得认可。从公司内部或者金融中介处听到信息的人,即使本身并不负有信托责任,但明知消息来源违背了信托责任还据此交易,也会触犯法律。
于是,华尔街上的“消息灵通人士”们不得不格外小心。
新闻记者和评论人士则是对其工作单位负有责任。《华尔街日报》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曾有一名叫卡彭特的评论家,每次发表股评文章前都将内容泄漏给朋友。文章一出,股价随之波动,朋友的账户也靠提前买入卖出获利,与卡彭特分成。法院认为,卡彭特同样构成信息盗用行为,被判有罪。
最难把握尺度的大概是证券分析师。要拿出有价值的分析报告,他们总希望获得一些内幕消息;如果报告中包含了非公开的实质性消息,而一些客户又先于别人得到这份报告,显然这种行为也触动了内幕交易的“雷区”。
“上世纪90年代,对冲基金经常打‘擦边球’。他们经常交易股票,让券商收取了大量佣金,因此券商觉得有必要照顾重要客户。如果对冲基金打电话询问分析师一些股票的情况,甚至想让某些股票上下,都是很可能的。”美国Rydex Funds基金经理吴谦立对《财经》记者说。
“但是,2001年的《公平记录法》一出,上市公司管理层要求更严了,有任何实质性的消息,哪怕在无意中透露,都必须在24小时内公开。管理层十分谨慎,怕说出来什么。这样分析师知道消息少了,透露给对冲基金的消息就相应更少了。”
消息往往是口口相传,要追溯并非易事。事实上,许多被讼内幕交易的人都辩称事情完全出于巧合,他们的交易是基于别的原因,而非这条内幕消息。
2000年开始,证监会将诉讼标准调低到“拥有内幕消息渠道”。即使是有别的因素存在,只要交易人有渠道获得实质的非公开信息,也能触发证监会的诉讼。不过法庭并不完全认可这一点,在此后的判例中亦时有异见。
全民战争
在证监会监管之外,无论政府机构、金融中介还是商业媒体,都有内控机制存在。
他们一般不许持有任何与工作相关公司的股票,可以投资共有基金,但都需在法律部门详细备案;无论基金还是股票,每次买卖行为都必须报公司律师批准,表明不具备任何内部信息。
美国证监会的行为守则规定,禁止工作人员投资期权、期货和金融衍生品,不能从事保证金融资交易、卖空或举债交易,也不允许在受证监会监管的任何券商以及投资顾问公司中持股。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况还包括:当前正在向证监会申报信息的公司、正在接受调查或准备申请破产公司。每个股票持有期需超过半年,且交易进行五日之内必须申报。
道琼斯集团(《华尔街日报》所有者)规定:员工不能卖空;新闻和广告部门人员不能投资期货和期权;如果投资股票或垃圾债券,必须持有半年以上,某些情况下报公司律师批准。负责报道特定行业的记者及直系家属,不得拥有该行业任何公司的股票。员工可以投资共有基金、指数产品或期货及期权基金。
这样的登记备案多数是自觉行为,各个机构并不具备人力去逐条核实申报内容。
“这是防君子的做法。申报的时候,表示不知道内幕消息,单位的法律人员也无从查证你是不是真的没有。一旦有事情发生,这样的申明可以提出作为证据,”吴谦立说,“所以,如果不申请是违法的;如果申请了表明没有内幕消息,但最后被查出来了,就构成欺诈。”
上市公司对内幕交易的控制,大多通过预设时间窗口和股票买卖计划两种“安全港”。
在每季度中间一个月,上市公司往往会设定一段时间公司不发布任何消息,高管和股东可以安全买卖。与政治人物一样,公司高管如果按照一个事先设定的计划买卖股票,也能避免内幕交易之嫌。为了确保安全,他们的抛售往往先征得公司律师同意。
正是由于许多投资者相信上司公司的高管们的股票买卖总是能直接或间接体现公司的走向,许多网站专门记录公司内部人的投资动向,让这些交易也处于严格的公众监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