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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算法的可专利性面临着"智力活动的步骤"和"抽象智力观念"等理论争议,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机器或转换测试"或"发明概念"等检验标准。人工智能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审查与充分公开义务的履行密切相关,新颖性审查需要进行更广泛的技术检索;创造性审查则首先要考察人工智能在特定技术领域的普及应用程度。人工智能专利申请的要点包括对数据处理技术的恰当描述,有关技术贡献或技术特征的详细说明,以及区分信息的表示与表示信息的技术方法,但是这些要点也并非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人工智能。针对不断增长的人工智能专利化需求,美国、欧洲、日本和中国都在近几年修改了专利审查指南。我国的审查指南修改虽然总体方向正确,但还缺乏基础性和体系化的法律制度支撑,具体的审查规则也不够细致和有针对性,需要做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