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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目的
“法律诊所” 作为法律教育术语,是一个外来名词,英文名为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法律诊所”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
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首次在全国7所高等院校尝试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选修课程,到目前为止,在全国近400所高校的法学院(系)或专业中,已有33所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
我国法律教育向来是把法律作为科学理论来讲授的,不注重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造成法科学生应用能力差,往往毕业后要两三年才能适应司法实践工作。法学教育已受到了实践界的批评,也引起法律教育学者关于我国法律教育方法改革的思考。近期,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各高校要把实践育人工作摆在人才培养的重要位置,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深化实践教学方法改革,要把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與组织课堂教学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与专业学习、就业创业等结合起来。学习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学教育经验,探索我国法学教育新方法,重视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必由之路。如何改革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不足?来自美国的一种新的教育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开拓了我们的视野。诊所式法律教育以其鲜明的实践性特征,给我国的法学教育带来了一股清新之风。本文旨在探讨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是否具有普适性的推广运用问题。
二、研究方法
主要运用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价值分析等方法。笔者收集了已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院校的实证资料,并与其他法律课程进行分析比较;查阅了大量有关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专著和学术论文;结合加强学生职业技能培养的要求,对诊所式法律教育在造就既具备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同时又具备法律实践能力的高端技能型法律人才所具有的价值意蕴进行分析。
三、结果分析
1.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入,及时填补了传统课程设置的缺陷,培养了学生的实践思维
长期以来,我国在培养法律学生的过程中,片面强调理论学习而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认为只要掌握了理论,在实践中稍加磨练,就可以应付自如。学生们只是强调了对知识的掌握,而没有意识到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有的社会责任,缺乏对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直观理解,易于为社会风气所影响和左右。法律为社会履行的职责,必然要求对培训法律工作者的方式方法进行控制。教师要将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全面素质的法律人才,就应当扭转这一观念,转变重学理而轻实践的思想,即全面考虑法律教育的功能构成,加强法律实践教育的比重。全面的法律思维应当是兼具学理性思维和实践性思维的能力,是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所不可或缺的。法律的实践教育,特别是诊所式的法律教育恰恰能够弥补这一功能的不足。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培养学生的实践性思维上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相比较,其独特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真实的背景。传统的思维培养是建立在已知和虚拟的基础上,即便是模拟法庭或案例分析这些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也是使用虚拟的或是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作为分析材料。这种模式有以下不足之处:其一,学生不能得到充分的训练。因为是已知的或是虚拟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都可以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自由确定,不像真实的案件中会遇到许多未知的情况,所以,它们无法真正地锻炼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二,难以引起学生兴趣。由于缺乏实际的利害关系,无法让学生全身心投入案件,因而也难以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其三,难以对案件做尽可能全面的注意,特别是某些程序上的问题。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件,可以切身体会到案件的过程和全部细节,了解和掌握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对个案和与当事人的关系的处理也使学生感受到了法律的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
(2)具体的思维方式。传统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对学生的学理性思维的培养,将正义和公平的理念深深植入学生的头脑,意图使学生在考虑任何问题时都不由自主地直接去探究公正合理与否,而忽视了其产生的原因和各方面的利益衡量,结果往往陷于抽象的价值判断。例如在某些案例分析演练中,学生们在没有全面的了解案情之前,由于只听当事人一方的陈述,就已经先入为主地用情感替代了法律的思考,忽视了作为一个“准律师”应当具有的职业素质和职业精神,忽略了运用证据和事实来分析案件。这就暴露出了学生缺少对学理性思维之外的其他因素的
考虑。
而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对每一个环节都要注意并认真思考,即便是对案件的处理并不会起重要作用的细节也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对事情作出判断,而要结合具体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要考虑法律与事实背后的联系,甚至要去推测和判断法官的想法,了解案件所具有的特定的社会背景。这就是实践中具体的思维方式。
(3)实践的角度。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更加偏重于让学生练习从全局来把握问题,重视掌握理论分析方法。通过参加诊所的工作,学生感受到了自己在理论与实践上的脱节以及在解决实际问题上能力的提高。学生在处理具体的法律问题时,有时会因对法律法规的陌生而感到难以应付;但学生发现自己可以运用掌握的事实和理论去尝试解决一些没有既有规定可循的情况,从而作出处理。
(4)多元的效果。与传统教育模式相比较,诊所式法律教育所取得的效果更为丰富一些。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中学生可以体验多样性的角色,进行不同角度的思考,也获得了多重的收获。学生们通过办理案件,不但掌握了一定的知识和技巧,更为重要的是进一步了解了社会,同时通过为一些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了作为一个法律人所应当具有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职业责任,这些都是传统的法律教育所难以达到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这样通过解决具体问题,锻炼实践性思维的能力,学生们从法律诊所的课程中可以学会运用实践的理性来解决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充分发挥了学生在实践育人中的主体作用,激发了学生参与实践的自觉性、积极性,使学生在实践育人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2.诊所式法律教育造就了既具备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又具备法律实践能力的高端技能型法律人才,具有特有的价值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是对法律教育目的的回应。所谓法律教育的目的,浅而言之,不外乎四端:其一,训练立法及司法人才;其二,培养法律教师;其三,训练守法的精神;其四,扶植法治。而欲达到法律教育的目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则给学生一种机会,以便实地观察并练习法律的运用,最终造就既具备法律理论素养、社会责任感,同时又具备法律实践能力的高端技能型法律人才。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事实上已经给我们指明了它特有的价值。
(1)诊所式法律教育实现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有机结合。传统法学教育的困境之一是以教为本,教师教学难以克服单向性和封闭性。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一反传统的 “填鸭式”的以教师为主导的单向教学模式,使学生真正参与到一种自我指向的学习中。诊所式法律教育有效地实现了身份和场景的转换,教师和学生并非简单的教与学的关系,学生是一个独立的主体,他是以一名“准律师”的身份去思考和学习并担负责任。教师处于辅助地位,仅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反馈评价。
(2)诊所式法律教育实现法律教育与社会现实的有机结合。“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诊所式法律教育建立了法律教育与社会现实之间联系的纽带。它通过最大限度地为学生提供实践的机会,使学生不仅能够切身感受到司法系统实务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而且事实上也拓展了学生认识社会的视角。在此过程中,学生得以接触社会生活的复杂层面,了解社会生活的真实面貌,从而有助于更好地激发学习和服务社会的热情。
(3)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道德的升华。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具有丰富内涵的法律教育模式,蕴含的是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通过法律援助活动,一方面有助于在学生与教师之间、学生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同学与同学之间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另一方面由于所经办案件以对弱势群体的援助居多,从而可引起他们对底层民众的同情,养成服务大众的精神。
(4)诊所式法律教育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因为世界上的事情并不总是处于是非黑白的鲜明对照状态,还有灰色地带,所以教师既要教会学生正直、诚实、善良的为人之道,教会他们公开、公正、公平的法律人信仰,又要教会他们应对各种事情、各色人物的本领。诊所式法律教育要求学生“像律师一样去思考”,而不是从法官角度对事物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断。学生们要注意并认真思考每一个办案细节,即便是对案件的处理并不会起重要作用的环节也应引起注意。不要简单地对事情作出判断,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要考虑法律与事实背后的联系,甚至要去推测和判断法官和对手的想法,了解案件所具有的特定的社会背景,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寻找有利于委托人的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3.高职院校具备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客观条件
(1)对政府而言,建立法律诊所,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能够缓解政府法律援助供不應求所带来的压力,起到为百姓解难、为政府分忧的作用。实践育人基地是开展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载体,各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基本都依托现有资源,积极争取社会力量支持,多渠道增加实践育人经费投入,建设了一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和法律专业实训基地。这些基地的建设,努力将教学与科研、社会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强化现场教学环节。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资源还比较贫乏,法律诊所中的教师和学生,是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队伍。虽然学生还不能代替律师,但他们仍可为委托人提供多方面的服务。社会有许多弱势群体需要得到法律服务,却支付不起律师费、诉讼费。高职政法类专业可以为法律援助事业和基层法律服务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法律人才,培养了后备队伍,解决了法律援助事业和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匮乏的隐忧。
(2)对高职法学教育改革而言,诊所教育在实务方面为高职政法类专业教学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诊所式法律教育把加强实践教学方法改革作为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推行基于问题、基于项目、基于案例的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加强综合性实践科目设计和应用,为法学教育模式从传统的理论型向实践型转变开辟了新的道路。
(3)学生对诊所教育有极高的热情,他们对诊所式教育有浓厚兴趣。因为诊所使他们有机会接触到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的当事人,熟悉法律在实践中是如何被应用的。
(4)高职院校法学教师负有实践育人的重要责任。各高校陆续制定完善了教师实践育人的规定和政策,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实践育人水平。有些院校还主动聘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鼓励教师增加实践经历,积极选派相关专业教师到政法部门和律师所进行挂职锻炼。高职院校法学教师大多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在律师所任兼职律师或被企业聘请为法律顾问,他们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为指导学生进行法律实务提供了师资保障。
(5)诊所法律课程已取得的成绩,为高职院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提供了典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入无疑弥补了我国多年来轻视法律实践教育的缺陷,也为我国法律实践教育的改革提供了新的参考模式。自2000年9月至今,部分院校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积极进行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探索,并取得了可喜成绩。他们的初步成功,为高职院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6)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在加大教学改革力度,突出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办学特色过程中,与政法机关和律师所合作,建立了大批优质法律专业实习实训基地,聘请了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的兼职教师,为诊所指导教师提供了多渠道的来源。
四、结论与建议
一是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不仅需要诊所式法律教育,而且应该大力推行这种法学专业教育模式。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接触实务的机会,既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法律职业道德,又会产生社会效益,帮助弱势群体。
二是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学校管理层给予经费支持。法律诊所的筹办经费、办公场所、学生办案的必要费用、指导教师的合理报酬问题等都需要资金保障。经费是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非常关键的问题之一,这笔钱是法学教育改革必须付出的代价,是法律教育的应有成本。
三是适当增加法律诊所课程的学分,改变学分分配的比例。目前,一般将诊所课程学分设置在2~4分,与一般的课堂教学科目差异不大。但是,由于诊所课程的特殊性,学生除了在课堂上学习外,处理具体案件事务和参与实践活动所用的时间远远超过设定的这些学时,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常常是其他相同学分课程的几倍。这就使选修这门课程的学生负担很大,有失公平,也不利于诊所教育的长期发展。
(作者单位:河源职业技术学院)
“法律诊所” 作为法律教育术语,是一个外来名词,英文名为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法律诊所”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
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首次在全国7所高等院校尝试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选修课程,到目前为止,在全国近400所高校的法学院(系)或专业中,已有33所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
我国法律教育向来是把法律作为科学理论来讲授的,不注重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造成法科学生应用能力差,往往毕业后要两三年才能适应司法实践工作。法学教育已受到了实践界的批评,也引起法律教育学者关于我国法律教育方法改革的思考。近期,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各高校要把实践育人工作摆在人才培养的重要位置,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深化实践教学方法改革,要把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與组织课堂教学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与专业学习、就业创业等结合起来。学习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学教育经验,探索我国法学教育新方法,重视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必由之路。如何改革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不足?来自美国的一种新的教育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开拓了我们的视野。诊所式法律教育以其鲜明的实践性特征,给我国的法学教育带来了一股清新之风。本文旨在探讨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是否具有普适性的推广运用问题。
二、研究方法
主要运用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价值分析等方法。笔者收集了已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院校的实证资料,并与其他法律课程进行分析比较;查阅了大量有关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专著和学术论文;结合加强学生职业技能培养的要求,对诊所式法律教育在造就既具备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同时又具备法律实践能力的高端技能型法律人才所具有的价值意蕴进行分析。
三、结果分析
1.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入,及时填补了传统课程设置的缺陷,培养了学生的实践思维
长期以来,我国在培养法律学生的过程中,片面强调理论学习而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认为只要掌握了理论,在实践中稍加磨练,就可以应付自如。学生们只是强调了对知识的掌握,而没有意识到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有的社会责任,缺乏对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直观理解,易于为社会风气所影响和左右。法律为社会履行的职责,必然要求对培训法律工作者的方式方法进行控制。教师要将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全面素质的法律人才,就应当扭转这一观念,转变重学理而轻实践的思想,即全面考虑法律教育的功能构成,加强法律实践教育的比重。全面的法律思维应当是兼具学理性思维和实践性思维的能力,是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所不可或缺的。法律的实践教育,特别是诊所式的法律教育恰恰能够弥补这一功能的不足。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培养学生的实践性思维上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相比较,其独特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真实的背景。传统的思维培养是建立在已知和虚拟的基础上,即便是模拟法庭或案例分析这些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也是使用虚拟的或是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作为分析材料。这种模式有以下不足之处:其一,学生不能得到充分的训练。因为是已知的或是虚拟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都可以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自由确定,不像真实的案件中会遇到许多未知的情况,所以,它们无法真正地锻炼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二,难以引起学生兴趣。由于缺乏实际的利害关系,无法让学生全身心投入案件,因而也难以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其三,难以对案件做尽可能全面的注意,特别是某些程序上的问题。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件,可以切身体会到案件的过程和全部细节,了解和掌握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对个案和与当事人的关系的处理也使学生感受到了法律的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
(2)具体的思维方式。传统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对学生的学理性思维的培养,将正义和公平的理念深深植入学生的头脑,意图使学生在考虑任何问题时都不由自主地直接去探究公正合理与否,而忽视了其产生的原因和各方面的利益衡量,结果往往陷于抽象的价值判断。例如在某些案例分析演练中,学生们在没有全面的了解案情之前,由于只听当事人一方的陈述,就已经先入为主地用情感替代了法律的思考,忽视了作为一个“准律师”应当具有的职业素质和职业精神,忽略了运用证据和事实来分析案件。这就暴露出了学生缺少对学理性思维之外的其他因素的
考虑。
而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对每一个环节都要注意并认真思考,即便是对案件的处理并不会起重要作用的细节也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对事情作出判断,而要结合具体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要考虑法律与事实背后的联系,甚至要去推测和判断法官的想法,了解案件所具有的特定的社会背景。这就是实践中具体的思维方式。
(3)实践的角度。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更加偏重于让学生练习从全局来把握问题,重视掌握理论分析方法。通过参加诊所的工作,学生感受到了自己在理论与实践上的脱节以及在解决实际问题上能力的提高。学生在处理具体的法律问题时,有时会因对法律法规的陌生而感到难以应付;但学生发现自己可以运用掌握的事实和理论去尝试解决一些没有既有规定可循的情况,从而作出处理。
(4)多元的效果。与传统教育模式相比较,诊所式法律教育所取得的效果更为丰富一些。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中学生可以体验多样性的角色,进行不同角度的思考,也获得了多重的收获。学生们通过办理案件,不但掌握了一定的知识和技巧,更为重要的是进一步了解了社会,同时通过为一些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了作为一个法律人所应当具有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职业责任,这些都是传统的法律教育所难以达到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这样通过解决具体问题,锻炼实践性思维的能力,学生们从法律诊所的课程中可以学会运用实践的理性来解决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充分发挥了学生在实践育人中的主体作用,激发了学生参与实践的自觉性、积极性,使学生在实践育人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2.诊所式法律教育造就了既具备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又具备法律实践能力的高端技能型法律人才,具有特有的价值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是对法律教育目的的回应。所谓法律教育的目的,浅而言之,不外乎四端:其一,训练立法及司法人才;其二,培养法律教师;其三,训练守法的精神;其四,扶植法治。而欲达到法律教育的目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则给学生一种机会,以便实地观察并练习法律的运用,最终造就既具备法律理论素养、社会责任感,同时又具备法律实践能力的高端技能型法律人才。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事实上已经给我们指明了它特有的价值。
(1)诊所式法律教育实现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有机结合。传统法学教育的困境之一是以教为本,教师教学难以克服单向性和封闭性。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一反传统的 “填鸭式”的以教师为主导的单向教学模式,使学生真正参与到一种自我指向的学习中。诊所式法律教育有效地实现了身份和场景的转换,教师和学生并非简单的教与学的关系,学生是一个独立的主体,他是以一名“准律师”的身份去思考和学习并担负责任。教师处于辅助地位,仅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反馈评价。
(2)诊所式法律教育实现法律教育与社会现实的有机结合。“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诊所式法律教育建立了法律教育与社会现实之间联系的纽带。它通过最大限度地为学生提供实践的机会,使学生不仅能够切身感受到司法系统实务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而且事实上也拓展了学生认识社会的视角。在此过程中,学生得以接触社会生活的复杂层面,了解社会生活的真实面貌,从而有助于更好地激发学习和服务社会的热情。
(3)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道德的升华。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具有丰富内涵的法律教育模式,蕴含的是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通过法律援助活动,一方面有助于在学生与教师之间、学生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同学与同学之间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另一方面由于所经办案件以对弱势群体的援助居多,从而可引起他们对底层民众的同情,养成服务大众的精神。
(4)诊所式法律教育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因为世界上的事情并不总是处于是非黑白的鲜明对照状态,还有灰色地带,所以教师既要教会学生正直、诚实、善良的为人之道,教会他们公开、公正、公平的法律人信仰,又要教会他们应对各种事情、各色人物的本领。诊所式法律教育要求学生“像律师一样去思考”,而不是从法官角度对事物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断。学生们要注意并认真思考每一个办案细节,即便是对案件的处理并不会起重要作用的环节也应引起注意。不要简单地对事情作出判断,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要考虑法律与事实背后的联系,甚至要去推测和判断法官和对手的想法,了解案件所具有的特定的社会背景,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寻找有利于委托人的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3.高职院校具备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客观条件
(1)对政府而言,建立法律诊所,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能够缓解政府法律援助供不應求所带来的压力,起到为百姓解难、为政府分忧的作用。实践育人基地是开展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载体,各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基本都依托现有资源,积极争取社会力量支持,多渠道增加实践育人经费投入,建设了一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和法律专业实训基地。这些基地的建设,努力将教学与科研、社会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强化现场教学环节。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资源还比较贫乏,法律诊所中的教师和学生,是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队伍。虽然学生还不能代替律师,但他们仍可为委托人提供多方面的服务。社会有许多弱势群体需要得到法律服务,却支付不起律师费、诉讼费。高职政法类专业可以为法律援助事业和基层法律服务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法律人才,培养了后备队伍,解决了法律援助事业和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匮乏的隐忧。
(2)对高职法学教育改革而言,诊所教育在实务方面为高职政法类专业教学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诊所式法律教育把加强实践教学方法改革作为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推行基于问题、基于项目、基于案例的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加强综合性实践科目设计和应用,为法学教育模式从传统的理论型向实践型转变开辟了新的道路。
(3)学生对诊所教育有极高的热情,他们对诊所式教育有浓厚兴趣。因为诊所使他们有机会接触到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的当事人,熟悉法律在实践中是如何被应用的。
(4)高职院校法学教师负有实践育人的重要责任。各高校陆续制定完善了教师实践育人的规定和政策,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实践育人水平。有些院校还主动聘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鼓励教师增加实践经历,积极选派相关专业教师到政法部门和律师所进行挂职锻炼。高职院校法学教师大多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在律师所任兼职律师或被企业聘请为法律顾问,他们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为指导学生进行法律实务提供了师资保障。
(5)诊所法律课程已取得的成绩,为高职院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提供了典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入无疑弥补了我国多年来轻视法律实践教育的缺陷,也为我国法律实践教育的改革提供了新的参考模式。自2000年9月至今,部分院校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积极进行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探索,并取得了可喜成绩。他们的初步成功,为高职院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6)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在加大教学改革力度,突出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办学特色过程中,与政法机关和律师所合作,建立了大批优质法律专业实习实训基地,聘请了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的兼职教师,为诊所指导教师提供了多渠道的来源。
四、结论与建议
一是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不仅需要诊所式法律教育,而且应该大力推行这种法学专业教育模式。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接触实务的机会,既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法律职业道德,又会产生社会效益,帮助弱势群体。
二是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学校管理层给予经费支持。法律诊所的筹办经费、办公场所、学生办案的必要费用、指导教师的合理报酬问题等都需要资金保障。经费是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非常关键的问题之一,这笔钱是法学教育改革必须付出的代价,是法律教育的应有成本。
三是适当增加法律诊所课程的学分,改变学分分配的比例。目前,一般将诊所课程学分设置在2~4分,与一般的课堂教学科目差异不大。但是,由于诊所课程的特殊性,学生除了在课堂上学习外,处理具体案件事务和参与实践活动所用的时间远远超过设定的这些学时,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常常是其他相同学分课程的几倍。这就使选修这门课程的学生负担很大,有失公平,也不利于诊所教育的长期发展。
(作者单位:河源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