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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监察专员制度属于外部议会监督模式,我国一直实行以内部监督为主的行政监察模式。随着《监督法》的实施,我国也将逐步转变为以外部监督为主的监督模式。欧盟监察专员行使的是"软法"的权力,却取得了有效的监督结果。我们可以从议会监督机构的专门化、监督事项的法定化、调查程序的操作性、监督结果的有效性等方面,借鉴欧盟监察专员模式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完善《监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