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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只有自诉一种形式,仅赋予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诉权,其他的主体无论其动机如何都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启动诉讼程序。这无形中既关闭了那些敢于伸张正义的人们请求司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门,也使那些违法行使公权侵害公益的行为逃脱了法律应有的制裁。我国亟需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这不仅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应通过立法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等方面具体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