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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哈尔滨市不断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管理的力度,但社会组织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面临着总量规模不足、准入制度不健全、缺少资金支持等问题。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关键词]社会组织 发展现状 趋势分析
“社会组织”即中国政府通常所说的“民间组织”,是与政府、市场并列的社会管理“第三部门”。在我国,社会组织的主体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组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组织在提供社会公众服务、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社会影响日益扩大。当前,哈尔滨市社会组织的门类已经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作用日益凸显。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的功能和作用,对于加快和推进社会建设,完善社会治理格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哈尔滨市社会组织发展状况
(一)从数量上看
目前,哈尔滨市现有各类社会组织6843个,其中社会团体1526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705个,城区备案社区社会组织1612个。社会团体中行业性228个、学术性192个、专业性373个、联合性170个、农专协310个、分支机构25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教育类1834个、劳动类361个、体育类184个、民政类806个、科技类368个、卫生类41个、文化类54个、其他类57个。其中市本级社会组织1282个,含市本级社会团体69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589个。
(二)从门类分布上看
哈尔滨市社会组织遍布城乡,涉及教育、科技卫生、文化、劳动、工商、农业、体育、法律、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等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多层次的社会组织体系。
(三)从党建工作上看
在市本级社会组织中有61个建立了党组织,党员总数1765名,基本实现了符合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100%建立党组织的目标。
(四)从作用发挥上看
近年来,哈尔滨市不断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力度,社会组织逐步发展壮大,作用日益凸显,成为哈尔滨市经济社会建设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促进了经济发展和行业管理。哈尔滨市的工业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基本建立了行业协会、商会,在打造区域品牌、维护行业利益、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就业和社会稳定。如仅民办非企业单位就提供就业岗位3万余个,缓解了社会压力,为创业型城市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社会组织在扩大基层民主、引导群众有序参与、增强社会自治、协调利益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社会组织积极从事扶贫济困、安老抚幼、扶弱助孤、助学助医等公益活动,弘扬了尊老爱幼、团结互助、关心他人的良好社会风尚,促进了社会和谐,促进了教科文等事业的繁荣。学术团体、专业团体和民办文化体育服务机构,聚集了大量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才,通过广泛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和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促进了科技创新和普及应用,丰富了城乡居民文化生活。
二、哈尔滨市社会组织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组织总量规模不足,结构不合理
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社会组织之所以能够成为除了政府和市场以外的多元治理主体,其中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在于其有相当规模的总量。目前,哈尔滨市每万人拥有的社会组织数量6.5个,社会组织的数量规模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还不完全适应。我国先进城市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天津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达到21个,张家港达到12个;世界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为每万人占有社会组织50个,中等发达国家也达每万人10个[1],哈尔滨市相比差距较大。从结构上看,哈尔滨市社会组织中互益性组织多、公益性组织少;运作型组织多、支持型组织少;政府推动型多、民间自发型少;教育培训类多、公益服务类少,社会组织代表性不强、覆盖面不广。社会组织总量规模不足以及结构不合理,必然使得社会多元治理体系不完善,社会机制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难以实现社会善治的目标。
(二)社会组织运行不规范,影响作用发挥
现实中,哈尔滨市社会组织质量参差不齐。经初步摸底,仅约1/3的社会组织能够正常发挥作用,有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组织不健全,缺乏理事会、监事会等;有的社会组织运作资金不足,由于缺乏项目而难以为继;有的组织成立的目的不明确,管理松散;有的基本制度缺失,财务管理混乱;有的与企业组织的边界不清晰,动机目的不纯,追逐利益倾向明显;也有一些具有官方背景或由政府直接推动成立的社会组织官僚风气重,对政府部门依赖性强,自我发展和竞争意识薄弱,失去了社会组织应有的社会特性。
(三)社会组织准入制度不健全,管理薄弱
哈尔滨市的社会组织实行的是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体制,即社会组织要获得“合法身份”,需先获得所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才能到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这种登记模式从一定层面上防止了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成立,而且形成了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层监督的效果,但这种登记模式也造成了社会组织进入社会的门槛过高,许多社会需要的组织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无法设立。哈尔滨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只有6名工作人员,但要管理6800多家社会组织;各区、县登记管理机关只有1名同志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且没有专项业务经费。登记管理力量的薄弱,造成了对社会组织工作调查研究不够、对社会组织的分类指导服务不够、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哈尔滨市除了依法登记和备案管理的社会组织外,民间草根组织的规模也较大,但目前仍未列入政府统计与指导的范畴。
(四)社会组织发展缺少资金支持
哈尔滨市尚未建立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天津市在市级层面设立了50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广州、东莞分别从福彩基金安排500万元、1000万元设立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并出台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仅虹口一个区就启动“两个千万”专项资金,即1000万元“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和1000万元“社区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用以培育行业带头人。 (五)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法规政策不健全
社会组织的立法层次低,内容不完善,政策不配套。目前,社会组织的法规和规章主要以程序性规范为主,实体性规范明显不足。哈尔滨市在税收优惠、财政资助、人事管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缺乏健全的政策规定。
三、社会组织发展趋势预测与建议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强调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等方面也做出了重要部署。可见,社会组织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哈尔滨市社会组织也面临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
(一)社会组织的发展步伐不断加快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创新社会管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的新任务,强调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在中央决策推动下,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步伐势必不断加快,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使社会组织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另外,其他涉及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改革和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制度,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重点改革也在积极推进。
(二)在全国推广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
2012年,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民政部启动了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是指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行政审批的情况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无须经相关部门前置审批,也无须找业务主管单位挂靠。目前,已有19个省份开展或试行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9个省份下放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8个省份下放了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4个省份开展了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试点[2]。2013年初,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作出了部署,该方案明确表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4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登记。直接登记制度是社会组织的未来发展趋势[3],我省和哈尔滨市的社会组织登记工作也在现有的政策法规框架内做积极调整,尝试向直接登记靠拢。
(三)完善法律法规,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制度保证
目前,民政部正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配合国务院相关部门抓紧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重点将集中在改革登记管理体制、明确民政及相关部门权责等方面,修订工作2013年底完成。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社会组织法》,待条件成熟时,再适时制定、出台《社会组织法》,推动社会组织在法制的轨道上良性运转。
(四)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力度,使社会组织承担更多的社会服务职能
在2012年3月19日召开的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上温家宝强调: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适当的方式交给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社区等基层组织承担。会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要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力度,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各自承担的职能应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分解,将政府部门不再行使和可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事项分离出去,由那些素质较好、运作规范、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来承担,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近年来,哈尔滨市在公共卫生、养老、城市维护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启动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职能转移迈出新的一步。
(五)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在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中,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健全监管体系,以保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一是财政、税务、审计、外事、金融、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活动、纳税行为、涉外交往活动、外汇资金、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监管[4]。二是落实行业指导。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通过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信息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指导。三是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制定科学的评估指标,建立“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社会组织评估体系和社会监督机制,对登记后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对社会组织的运行情况进行全方位评估。四是要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要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民主自治、运行有序、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机制,要完善社会组织年检和档案管理制度。
(六)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
哈尔滨市明确表示,今后一个时期要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探讨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和奖励机制,筹建社会组织扶持发展基金和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在资金、办公用房、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帮扶,解决社会组织发展中面临的难题。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要按规定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落实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增加公益积累,壮大社会组织发展实力。
参考文献
[1]吴永文.从湖北省社会组织发展现状谈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与管理[J]. 公安研究,2011(12):5-10.
[2] 2012年社会组织十件大事[J]. 中国社会组织,2013(1):2,9-11.
[3] 张利平.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及未来趋势[N].中国社会报,2012-05-29(3).
[4] 胡子健.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发展趋势[J].中 共 中 央 党 校 学 报,2012(3):102-105.
[关键词]社会组织 发展现状 趋势分析
“社会组织”即中国政府通常所说的“民间组织”,是与政府、市场并列的社会管理“第三部门”。在我国,社会组织的主体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组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组织在提供社会公众服务、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社会影响日益扩大。当前,哈尔滨市社会组织的门类已经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作用日益凸显。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的功能和作用,对于加快和推进社会建设,完善社会治理格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哈尔滨市社会组织发展状况
(一)从数量上看
目前,哈尔滨市现有各类社会组织6843个,其中社会团体1526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705个,城区备案社区社会组织1612个。社会团体中行业性228个、学术性192个、专业性373个、联合性170个、农专协310个、分支机构25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教育类1834个、劳动类361个、体育类184个、民政类806个、科技类368个、卫生类41个、文化类54个、其他类57个。其中市本级社会组织1282个,含市本级社会团体69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589个。
(二)从门类分布上看
哈尔滨市社会组织遍布城乡,涉及教育、科技卫生、文化、劳动、工商、农业、体育、法律、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等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多层次的社会组织体系。
(三)从党建工作上看
在市本级社会组织中有61个建立了党组织,党员总数1765名,基本实现了符合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100%建立党组织的目标。
(四)从作用发挥上看
近年来,哈尔滨市不断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力度,社会组织逐步发展壮大,作用日益凸显,成为哈尔滨市经济社会建设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促进了经济发展和行业管理。哈尔滨市的工业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基本建立了行业协会、商会,在打造区域品牌、维护行业利益、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就业和社会稳定。如仅民办非企业单位就提供就业岗位3万余个,缓解了社会压力,为创业型城市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社会组织在扩大基层民主、引导群众有序参与、增强社会自治、协调利益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社会组织积极从事扶贫济困、安老抚幼、扶弱助孤、助学助医等公益活动,弘扬了尊老爱幼、团结互助、关心他人的良好社会风尚,促进了社会和谐,促进了教科文等事业的繁荣。学术团体、专业团体和民办文化体育服务机构,聚集了大量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才,通过广泛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和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促进了科技创新和普及应用,丰富了城乡居民文化生活。
二、哈尔滨市社会组织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组织总量规模不足,结构不合理
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社会组织之所以能够成为除了政府和市场以外的多元治理主体,其中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在于其有相当规模的总量。目前,哈尔滨市每万人拥有的社会组织数量6.5个,社会组织的数量规模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还不完全适应。我国先进城市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天津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达到21个,张家港达到12个;世界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为每万人占有社会组织50个,中等发达国家也达每万人10个[1],哈尔滨市相比差距较大。从结构上看,哈尔滨市社会组织中互益性组织多、公益性组织少;运作型组织多、支持型组织少;政府推动型多、民间自发型少;教育培训类多、公益服务类少,社会组织代表性不强、覆盖面不广。社会组织总量规模不足以及结构不合理,必然使得社会多元治理体系不完善,社会机制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难以实现社会善治的目标。
(二)社会组织运行不规范,影响作用发挥
现实中,哈尔滨市社会组织质量参差不齐。经初步摸底,仅约1/3的社会组织能够正常发挥作用,有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组织不健全,缺乏理事会、监事会等;有的社会组织运作资金不足,由于缺乏项目而难以为继;有的组织成立的目的不明确,管理松散;有的基本制度缺失,财务管理混乱;有的与企业组织的边界不清晰,动机目的不纯,追逐利益倾向明显;也有一些具有官方背景或由政府直接推动成立的社会组织官僚风气重,对政府部门依赖性强,自我发展和竞争意识薄弱,失去了社会组织应有的社会特性。
(三)社会组织准入制度不健全,管理薄弱
哈尔滨市的社会组织实行的是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体制,即社会组织要获得“合法身份”,需先获得所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才能到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这种登记模式从一定层面上防止了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成立,而且形成了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层监督的效果,但这种登记模式也造成了社会组织进入社会的门槛过高,许多社会需要的组织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无法设立。哈尔滨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只有6名工作人员,但要管理6800多家社会组织;各区、县登记管理机关只有1名同志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且没有专项业务经费。登记管理力量的薄弱,造成了对社会组织工作调查研究不够、对社会组织的分类指导服务不够、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哈尔滨市除了依法登记和备案管理的社会组织外,民间草根组织的规模也较大,但目前仍未列入政府统计与指导的范畴。
(四)社会组织发展缺少资金支持
哈尔滨市尚未建立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天津市在市级层面设立了50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广州、东莞分别从福彩基金安排500万元、1000万元设立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并出台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仅虹口一个区就启动“两个千万”专项资金,即1000万元“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和1000万元“社区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用以培育行业带头人。 (五)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法规政策不健全
社会组织的立法层次低,内容不完善,政策不配套。目前,社会组织的法规和规章主要以程序性规范为主,实体性规范明显不足。哈尔滨市在税收优惠、财政资助、人事管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缺乏健全的政策规定。
三、社会组织发展趋势预测与建议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强调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等方面也做出了重要部署。可见,社会组织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哈尔滨市社会组织也面临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
(一)社会组织的发展步伐不断加快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创新社会管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的新任务,强调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在中央决策推动下,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步伐势必不断加快,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使社会组织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另外,其他涉及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改革和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制度,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重点改革也在积极推进。
(二)在全国推广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
2012年,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民政部启动了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是指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行政审批的情况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无须经相关部门前置审批,也无须找业务主管单位挂靠。目前,已有19个省份开展或试行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9个省份下放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8个省份下放了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4个省份开展了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试点[2]。2013年初,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作出了部署,该方案明确表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4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登记。直接登记制度是社会组织的未来发展趋势[3],我省和哈尔滨市的社会组织登记工作也在现有的政策法规框架内做积极调整,尝试向直接登记靠拢。
(三)完善法律法规,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制度保证
目前,民政部正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配合国务院相关部门抓紧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重点将集中在改革登记管理体制、明确民政及相关部门权责等方面,修订工作2013年底完成。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社会组织法》,待条件成熟时,再适时制定、出台《社会组织法》,推动社会组织在法制的轨道上良性运转。
(四)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力度,使社会组织承担更多的社会服务职能
在2012年3月19日召开的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上温家宝强调: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适当的方式交给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社区等基层组织承担。会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要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力度,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各自承担的职能应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分解,将政府部门不再行使和可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事项分离出去,由那些素质较好、运作规范、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来承担,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近年来,哈尔滨市在公共卫生、养老、城市维护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启动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职能转移迈出新的一步。
(五)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在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中,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健全监管体系,以保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一是财政、税务、审计、外事、金融、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活动、纳税行为、涉外交往活动、外汇资金、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监管[4]。二是落实行业指导。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通过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信息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指导。三是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制定科学的评估指标,建立“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社会组织评估体系和社会监督机制,对登记后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对社会组织的运行情况进行全方位评估。四是要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要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民主自治、运行有序、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机制,要完善社会组织年检和档案管理制度。
(六)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
哈尔滨市明确表示,今后一个时期要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探讨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和奖励机制,筹建社会组织扶持发展基金和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在资金、办公用房、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帮扶,解决社会组织发展中面临的难题。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要按规定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落实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增加公益积累,壮大社会组织发展实力。
参考文献
[1]吴永文.从湖北省社会组织发展现状谈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与管理[J]. 公安研究,2011(12):5-10.
[2] 2012年社会组织十件大事[J]. 中国社会组织,2013(1):2,9-11.
[3] 张利平.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及未来趋势[N].中国社会报,2012-05-29(3).
[4] 胡子健.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发展趋势[J].中 共 中 央 党 校 学 报,2012(3):10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