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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由此可见,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应优先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