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提起索罗斯的大名,如雷贯耳,美国的亿万富翁,量子基金的创始人,原籍匈牙利。1992年卖空英镑获利20亿美元,1997年炒卖泰铢引起东南亚金融危机,1998年袭击香港股市,可谓是全球金融市场翻云覆雨的金融大鳄,其锋芒所指之处,当事人无不胆战心惊。
可是,这样一个呼风唤雨的金融高手,曾经却因一则内幕消息惹祸上身,被告上法庭。
索罗斯以内幕消息获利
这起案件要追溯到1988年,当时索罗斯获得了法国兴业银行将被出售的内幕消息。索罗斯深知,这将是一个大赚一笔的好机会。不过他也明白,通过内幕消息获利是监管机构和检查机关所不允许的,弄不好要吃官司。因此,索罗斯一方面高调拒绝参加一次炒作兴业银行股票的金融投机者会议,以掩人耳目;另一方面,他却投资5000万美元购买了包括兴业银行在内的一批法国企业股票,并以非法手段操纵兴业银行的股票,赚取了巨额利润。
但纸包不住火,法国司法机关认定他的交易行为“完全符合内幕交易的特征”,交易获利是“借助于他所获得的内幕消息”。2002年,法国巴黎刑事法院裁定索罗斯构成内幕交易罪,罚款220万欧元。
索罗斯认为他是冤枉的,他并没有获得内幕信息,法国兴业银行未遂收购的信息是大家都知道的。索罗斯向巴黎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于2005年3月被驳回后,索罗斯又向最高法院上诉。由于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一旦上诉被驳回,索罗斯就将不得不为自己当年的投机活动付出代价。
从这个案例中透露的信息来看,有三个问题需要明确,一个是法国兴业银行未遂收购的消息是否内幕信息,另一个问题是索罗斯获取这个信息的途径是否合法,还有一个问题,索罗斯与内幕知情人之间是否有信托关系。如果像索罗斯所讲,这个信息是大家都知道的,那么这个消息就不是内幕信息,证明这个问题并不难,如果索罗斯大量操作股票的时间在这个消息公开的时间之前,就属于内幕消息,反之,这个信息就不属于内幕信息。
如果确定这个消息属于内幕消息,就必须进一步确定索罗斯获取这个信息的途径是非法的还是合法的。但如何判定却很困难,各国政府往往要动用一些非常规手段如窃听等。所以,现在各国政府开始修订证券法,在这种情况下让被告自证清白,否则就判为有罪。如果索罗斯获取内幕信息的途径不是非法的,我们需要进一步确定索罗斯与内幕知情人之间是否有信托关系。
内幕消息利益链
哪些人是内幕知情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与公司有雇佣关系的中介机构如券商、律师、会计师等都是内幕知情人,如果这些人直接泄漏这些信息是很容易判断的,如果是与他们有关的人呢?我们应该管多宽呢?
这里有一个案例,大意是某公司的总经理把本公司的内幕信息告诉了自己妻子,其妻子根据这条内幕信息进行操作股票获利。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处总经理和其妻子构成内幕交易罪,因为总经理和妻子之间具有信托关系,因而妻子也属于内幕知情人之列。
如果索罗斯和内幕知情人之间有信托关系,索罗斯将被判内幕交易罪;如果索罗斯和内幕知情人之间没有信托关系,怎么办呢?这里有两个美国的案例。一个是美国的一位印刷工人,他看到自己印刷的文件中有一个公司的内幕信息,于是根据这条内幕信息炒股获利。后来证监会要追究这位工人的民事责任,检察院要追究这位工人的刑事责任。这位工人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法院最后裁定这位工人无罪,因为他们不想让法律管得太宽,并不是所有人都对某公司的内幕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还有一个案例是《华尔街日报》的一位专栏作家,他从报纸上获得了某公司的内幕信息,于是这位专栏作家利用这条信息进行炒股获利。但这位作家没有上述的那位工人幸运,法院虽然没有判他内幕交易罪,却判他盗窃罪。法院认为,信息是报社的财产,作家盗窃信息就是盗窃报社的财产。这两个类似的案例,却出现了不同的判决,这体现了法院的矛盾心态。一方面,对内幕信息的使用不能打击面过宽,这既不现实,取证也非常困难;另一方面,也不能不加以约束,这种情况对大多数股票交易者不公平。
回过头来再说索罗斯,他的官司不仅打到了法国最高法院,甚至还打到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于2011年裁定索罗斯败诉,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索罗斯一世英明,晚年却在法律上栽了个跟头。
可是,这样一个呼风唤雨的金融高手,曾经却因一则内幕消息惹祸上身,被告上法庭。
索罗斯以内幕消息获利
这起案件要追溯到1988年,当时索罗斯获得了法国兴业银行将被出售的内幕消息。索罗斯深知,这将是一个大赚一笔的好机会。不过他也明白,通过内幕消息获利是监管机构和检查机关所不允许的,弄不好要吃官司。因此,索罗斯一方面高调拒绝参加一次炒作兴业银行股票的金融投机者会议,以掩人耳目;另一方面,他却投资5000万美元购买了包括兴业银行在内的一批法国企业股票,并以非法手段操纵兴业银行的股票,赚取了巨额利润。
但纸包不住火,法国司法机关认定他的交易行为“完全符合内幕交易的特征”,交易获利是“借助于他所获得的内幕消息”。2002年,法国巴黎刑事法院裁定索罗斯构成内幕交易罪,罚款220万欧元。
索罗斯认为他是冤枉的,他并没有获得内幕信息,法国兴业银行未遂收购的信息是大家都知道的。索罗斯向巴黎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于2005年3月被驳回后,索罗斯又向最高法院上诉。由于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一旦上诉被驳回,索罗斯就将不得不为自己当年的投机活动付出代价。
从这个案例中透露的信息来看,有三个问题需要明确,一个是法国兴业银行未遂收购的消息是否内幕信息,另一个问题是索罗斯获取这个信息的途径是否合法,还有一个问题,索罗斯与内幕知情人之间是否有信托关系。如果像索罗斯所讲,这个信息是大家都知道的,那么这个消息就不是内幕信息,证明这个问题并不难,如果索罗斯大量操作股票的时间在这个消息公开的时间之前,就属于内幕消息,反之,这个信息就不属于内幕信息。
如果确定这个消息属于内幕消息,就必须进一步确定索罗斯获取这个信息的途径是非法的还是合法的。但如何判定却很困难,各国政府往往要动用一些非常规手段如窃听等。所以,现在各国政府开始修订证券法,在这种情况下让被告自证清白,否则就判为有罪。如果索罗斯获取内幕信息的途径不是非法的,我们需要进一步确定索罗斯与内幕知情人之间是否有信托关系。
内幕消息利益链
哪些人是内幕知情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与公司有雇佣关系的中介机构如券商、律师、会计师等都是内幕知情人,如果这些人直接泄漏这些信息是很容易判断的,如果是与他们有关的人呢?我们应该管多宽呢?
这里有一个案例,大意是某公司的总经理把本公司的内幕信息告诉了自己妻子,其妻子根据这条内幕信息进行操作股票获利。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处总经理和其妻子构成内幕交易罪,因为总经理和妻子之间具有信托关系,因而妻子也属于内幕知情人之列。
如果索罗斯和内幕知情人之间有信托关系,索罗斯将被判内幕交易罪;如果索罗斯和内幕知情人之间没有信托关系,怎么办呢?这里有两个美国的案例。一个是美国的一位印刷工人,他看到自己印刷的文件中有一个公司的内幕信息,于是根据这条内幕信息炒股获利。后来证监会要追究这位工人的民事责任,检察院要追究这位工人的刑事责任。这位工人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法院最后裁定这位工人无罪,因为他们不想让法律管得太宽,并不是所有人都对某公司的内幕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还有一个案例是《华尔街日报》的一位专栏作家,他从报纸上获得了某公司的内幕信息,于是这位专栏作家利用这条信息进行炒股获利。但这位作家没有上述的那位工人幸运,法院虽然没有判他内幕交易罪,却判他盗窃罪。法院认为,信息是报社的财产,作家盗窃信息就是盗窃报社的财产。这两个类似的案例,却出现了不同的判决,这体现了法院的矛盾心态。一方面,对内幕信息的使用不能打击面过宽,这既不现实,取证也非常困难;另一方面,也不能不加以约束,这种情况对大多数股票交易者不公平。
回过头来再说索罗斯,他的官司不仅打到了法国最高法院,甚至还打到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于2011年裁定索罗斯败诉,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索罗斯一世英明,晚年却在法律上栽了个跟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