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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和预约的效力众口异词 ,且缺乏深入的研究 ,给实践带来众多困难。认定预约的效力 ,关键在于区分预约中是否包含未来本约的主要条款 ,并以此为基础分别适用“必须磋商说”和“必须缔约说” ,从而使预约的适用在当事人之间达到公平的效果。正确辨析预约的形态 ,避免似是而非的预约概念对理论和实践的干扰也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