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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奠利益的法律属性界定不明致使民间祭奠纠纷裁判存在困扰,作为人格权益的内容之一,祭奠利益应当从民间规范上升为法律权利。祭奠权虽有特殊主体身份要求,但因其以另一方主体死亡为前提而并非为身份权,当属具体人格权类型之一。《合同法》无法解决没有人格物介入的祭奠权纠纷且无法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民法通则》法律原则的救济也不能成为法律规则缺失的正当理由,唯有《侵权责任法》可以实现祭奠权本身和人格物的兼顾性救济。侵犯祭奠权的责任方式不仅局限于精神损害赔偿,依据加害方式与侵害对象的不同,《侵权责任法》第15条列举的8种责任方式均有适用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