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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什么时候起开始实施?国家设置了哪些相应机构以确保该计划的顺利实施?
答:《细则》从2012年6月14日起开始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为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设置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简称“全国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日常实施工作。
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组成。
问:营养改善计划对供餐有哪些要求?试点县的学校如何确定供餐模式?
答:供餐的形式应以完整的午餐为主,无法提供午餐的学校可以选择加餐或课间餐。供餐的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要求,确保食品新鲜安全。供餐食品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
供餐食谱应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试点县的学校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供餐模式,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企业(单位)供餐模式为辅。对一些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和企业(单位)供餐条件的偏远学校和教学点,可实行家庭(个人)托餐。试点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伙房)的建设与改造,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
问:如何建设、管理学校食堂?食堂的从业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营养改善计划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由校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由学校管理。
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条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接受业务技能培训。
问: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配送等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答:食品采购。应制定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应制定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制度,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
食品贮存。食品贮存场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库存盘点制度;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变质和过期的食品。
食品烹饪。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食品配送。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具备送餐条件和资质。送餐车辆及用具必须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60℃以上。
另外,《细则》还规定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
答:《细则》从2012年6月14日起开始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为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设置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简称“全国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日常实施工作。
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组成。
问:营养改善计划对供餐有哪些要求?试点县的学校如何确定供餐模式?
答:供餐的形式应以完整的午餐为主,无法提供午餐的学校可以选择加餐或课间餐。供餐的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要求,确保食品新鲜安全。供餐食品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
供餐食谱应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试点县的学校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供餐模式,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企业(单位)供餐模式为辅。对一些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和企业(单位)供餐条件的偏远学校和教学点,可实行家庭(个人)托餐。试点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伙房)的建设与改造,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
问:如何建设、管理学校食堂?食堂的从业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营养改善计划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由校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由学校管理。
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条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接受业务技能培训。
问: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配送等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答:食品采购。应制定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应制定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制度,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
食品贮存。食品贮存场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库存盘点制度;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变质和过期的食品。
食品烹饪。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食品配送。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具备送餐条件和资质。送餐车辆及用具必须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60℃以上。
另外,《细则》还规定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