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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为了促进粮食生产,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国家发改委、粮食局、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2005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2005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及《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通知规定对湖南、吉林等省的早籼稻、中晚稻和河北、山东等省的小麦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即我们所说的“粮食托市收购”。对于这项业务的会计处理,各地处理的方法不尽相同,现就我们的工作实践,谈谈对此项业务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