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用水合作的限度与约束性条件--基于荆门农田水利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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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准公共品和准公益品的特征,决定了农户必须组织起来解决灌溉问题。税费改革以来,基层组织弱化,分散的小农在与大型水利设施对接的环节上出现问题。文章通过考察荆门市向岗村七个小组2002年前后农民用水方式的变化,分析了农民用水合作的限度与合作的约柬『生条件。研究表明,农民用水合作难度大、缺乏稳定性,且合作的范围小,在水利市场中不能形成足够规模的买方,导致水库、泵站等有水放不出、农民有钱买不到水,农田水利陷入困境,提高农业生产成本和风险,降低农民生产的积极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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