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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9年12月18日发布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和《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两项新准则,不仅适应了新的经济发展形势,符合市场经济和评估行业发展的要求,而且对于完善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指导和规范相关领域的资产评估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两项新准则的发布,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许多业内专家、学者给我们发来稿件,从不同角度畅谈体会,抒发感想。下面是本刊从中选择的几篇心得文章,有对《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进行的背景介绍及解读,也有对两项新准则发布重要意义的阐释,希望能够引起广大读者和评估师的共鸣。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是在《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珠宝首饰属于特殊资产,珠宝首饰评估是我国资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评估准则的重要规范领域。为了规范珠宝首饰评估执业行为,2003年我国设立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也于2003年颁布了《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规范珠宝首饰评估执业行为、推动我国珠宝评估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5年多来,珠宝首饰评估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进展,并已逐步建立起了专业的珠宝首饰评估执业队伍,积累了珠宝首饰评估实务经验,为珠宝首饰评估准则的制定奠定了重要基础。评估准则体系中其他相关准则也为珠宝首饰评估准则的制定提供了有益参考。
为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使珠宝首饰评估准则在结构、术语和内容上与新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相衔接,中评协于2008年下半年开始启动了《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修订工作,更好地适应珠宝首饰评估事业的发展。根据中评协的部署,珠宝评估专委会组织专家对《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进行修订,历经了立项、起草、座谈研讨、征求意见、汇总修改、委员会审议以及集中修改定稿等多个程序,数易其稿,充分研究吸收了珠宝界和资产评估界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的宝贵意见,最终形成了《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
《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使《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得以完善、更新,并提升到实体准则层次,以更好地规范和指导珠宝首饰评估执业,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的创新及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对珠宝首饰评估执业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本准则的“基本要求”中,对珠宝首饰评估执业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从事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并在业务范围中标明‘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签署珠宝首饰评估报告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证书。”依据是:2003年国家原人事部和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中增设珠宝评估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3]19号),设立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制度。该文件规定,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者,才能签署珠宝首饰评估报告。
2007年7月国家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规范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141号),该文件规定:从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取得财政部门颁发并在业务范围中标明“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执业人员及执业机构的明确,为保障珠宝评估专业、客观、公正提供了前提保障。
(二)吸纳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突出珠宝首饰评估专业特点,完成与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衔接
《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作为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修订过程中,对其中涉及已公布的两个基本准则和程序性准则等规定的内容,在本准则中都不再重复,在术语、行文、体例等方面均采用了现行准则体系的标准,实现了二者的衔接,并重点对珠宝首饰评估中独特的或共性的问题进行规范,力求详略得当,充分体现珠宝首饰评估的特点,凸显其专业性。该准则在调整原有不适宜的规定的基础上,吸收了珠宝首饰评估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注意借鉴国际珠宝首饰评估的经验,力求与国际接轨,同时兼顾了我国珠宝首饰评估理论和实践发展的状况,进行了多项创新。例如,珠宝首饰评估通常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一般较少采用收益法。明确收益法一般只适用于租赁、展览等持续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获利能力且获利能力可以量化的珠宝首饰。在本准则中列出收益法,一是满足评估方法的完整性,二是希望学术界及在珠宝评估执业过程中对收益法能够进行不断探索和研究,使收益法的应用不断完善。在准则中通过区分三种评估方法,给出评估资料收集、评估分析及其他操作方面的要求。有关要求相对细化,同时也不过多强调细节要求,更多地通过指导方式加以要求。这种分析不同方法的规范要求,易于实践操作。
(三)创新珠宝首饰和珠宝首饰评估的定义
本准则对珠宝首饰和珠宝首饰评估的定义进行了重新界定。明确了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有利于规范珠宝首饰评估执业行为。本准则所称珠宝首饰是指“珠宝玉石和/或用于饰品制作的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及其制成品”;本准则所称珠宝首饰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分级分析的基础上,对珠宝首饰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强调珠宝首饰评估是建立在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分级分析的基础上,以便得出合理的珠宝首饰评估结论。
(四)制定珠宝首饰评估准则,填补国际评估界空白
结合珠宝首饰评估特点,在评估准则体系下,制定专门的珠宝首饰评估准则,对珠宝首饰评估业务进行规范和指导,在国际评估界尚属首次。它有利于提升珠宝首饰评估执业质量,对国际珠宝首饰评估理论研究和准则制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推动评估行业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具有积极意义。
《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准则生效的同时,中评协发布的《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3]1号)将同时废止。
《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评估准则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必将对充分发挥珠宝首饰评估作用、规范珠宝首饰评估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两项新准则的发布,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许多业内专家、学者给我们发来稿件,从不同角度畅谈体会,抒发感想。下面是本刊从中选择的几篇心得文章,有对《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进行的背景介绍及解读,也有对两项新准则发布重要意义的阐释,希望能够引起广大读者和评估师的共鸣。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是在《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珠宝首饰属于特殊资产,珠宝首饰评估是我国资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评估准则的重要规范领域。为了规范珠宝首饰评估执业行为,2003年我国设立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也于2003年颁布了《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规范珠宝首饰评估执业行为、推动我国珠宝评估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5年多来,珠宝首饰评估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进展,并已逐步建立起了专业的珠宝首饰评估执业队伍,积累了珠宝首饰评估实务经验,为珠宝首饰评估准则的制定奠定了重要基础。评估准则体系中其他相关准则也为珠宝首饰评估准则的制定提供了有益参考。
为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使珠宝首饰评估准则在结构、术语和内容上与新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相衔接,中评协于2008年下半年开始启动了《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修订工作,更好地适应珠宝首饰评估事业的发展。根据中评协的部署,珠宝评估专委会组织专家对《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进行修订,历经了立项、起草、座谈研讨、征求意见、汇总修改、委员会审议以及集中修改定稿等多个程序,数易其稿,充分研究吸收了珠宝界和资产评估界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的宝贵意见,最终形成了《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
《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使《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得以完善、更新,并提升到实体准则层次,以更好地规范和指导珠宝首饰评估执业,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的创新及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对珠宝首饰评估执业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本准则的“基本要求”中,对珠宝首饰评估执业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从事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并在业务范围中标明‘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签署珠宝首饰评估报告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证书。”依据是:2003年国家原人事部和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中增设珠宝评估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3]19号),设立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制度。该文件规定,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者,才能签署珠宝首饰评估报告。
2007年7月国家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规范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141号),该文件规定:从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取得财政部门颁发并在业务范围中标明“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执业人员及执业机构的明确,为保障珠宝评估专业、客观、公正提供了前提保障。
(二)吸纳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突出珠宝首饰评估专业特点,完成与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衔接
《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作为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修订过程中,对其中涉及已公布的两个基本准则和程序性准则等规定的内容,在本准则中都不再重复,在术语、行文、体例等方面均采用了现行准则体系的标准,实现了二者的衔接,并重点对珠宝首饰评估中独特的或共性的问题进行规范,力求详略得当,充分体现珠宝首饰评估的特点,凸显其专业性。该准则在调整原有不适宜的规定的基础上,吸收了珠宝首饰评估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注意借鉴国际珠宝首饰评估的经验,力求与国际接轨,同时兼顾了我国珠宝首饰评估理论和实践发展的状况,进行了多项创新。例如,珠宝首饰评估通常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一般较少采用收益法。明确收益法一般只适用于租赁、展览等持续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获利能力且获利能力可以量化的珠宝首饰。在本准则中列出收益法,一是满足评估方法的完整性,二是希望学术界及在珠宝评估执业过程中对收益法能够进行不断探索和研究,使收益法的应用不断完善。在准则中通过区分三种评估方法,给出评估资料收集、评估分析及其他操作方面的要求。有关要求相对细化,同时也不过多强调细节要求,更多地通过指导方式加以要求。这种分析不同方法的规范要求,易于实践操作。
(三)创新珠宝首饰和珠宝首饰评估的定义
本准则对珠宝首饰和珠宝首饰评估的定义进行了重新界定。明确了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有利于规范珠宝首饰评估执业行为。本准则所称珠宝首饰是指“珠宝玉石和/或用于饰品制作的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及其制成品”;本准则所称珠宝首饰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分级分析的基础上,对珠宝首饰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强调珠宝首饰评估是建立在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分级分析的基础上,以便得出合理的珠宝首饰评估结论。
(四)制定珠宝首饰评估准则,填补国际评估界空白
结合珠宝首饰评估特点,在评估准则体系下,制定专门的珠宝首饰评估准则,对珠宝首饰评估业务进行规范和指导,在国际评估界尚属首次。它有利于提升珠宝首饰评估执业质量,对国际珠宝首饰评估理论研究和准则制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推动评估行业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具有积极意义。
《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准则生效的同时,中评协发布的《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3]1号)将同时废止。
《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评估准则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必将对充分发挥珠宝首饰评估作用、规范珠宝首饰评估市场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