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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帮助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我国从1999年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切实为经济困难学生做出了巨大贡献。针对助学贷款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其相关政策、规定与时俱进地进行着调整,目前的政策更显科学和人性化,但它仍存在的问题值得关注。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思考
中图分类号:G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8-0247-02
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其目的是为帮助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不包括以独立学院名义招收的学生)部分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中规定“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改变目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各普通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以上这些政策出发点是好的,它根据现今贷款学生的具体情况,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突显了更为人性化的一面。但笔者认为仍存在不妥或不完善之处。
第一,在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经济困难学生与普通学生一样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毕业后是否能立即或在短时间内找到工作是一项不确定的因素,加之这些学生“社会关系”贫乏、招聘单位的歧视,要获得如意的岗位更是难上加难。毕业生若选择去东部就业,面临的竞争压力更大;若选择在西部就业,平均工资水平较低。对于这群特殊的毕业生而言,偿还助学贷款本金的负担已较为沉重,想让他们在毕业后自付全部贷款利息则犹如雪上加霜,不易实现。
第二,政策仅对学生还贷的最长年限做出了明确规定,而没有针对提前还贷的学生给予鼓励措施,这可能会降低学生主动还贷的积极性,甚至出现兜里有钱但不及时还贷的现象。
第三,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来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增大了助学贷款实施的不确定性,同时加大了高校的工作难度。
第四,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除了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外,还应想尽一切办法提高工作效率,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尽早落实贷款,安心投入学习。
第五,辅导员管理若干名学生,工作范围广,任务繁琐,由辅导员检查学生填写的每一项信息是否填写规范、属实的规定,会因为其对“经济困难”认定标准的主观随意性,导致操作性和可靠性不强。
最后,四川师范大学等高校已开始重视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这有利于学生思想觉悟的提高、还款积极性的增强,有利于融洽学校、学生和银行三者之间的关系,但我们认为仅从思想出发是不够的,还需建立一套完善的实实在在的诚信档案作为约束机制的一部分来管理贷款学生。
笔者对高校的建议是:
第一,为了鼓励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学习,帮助品学兼优者减轻还贷负担,对以下几种条件的贷款学生,学校可在其毕业后、还款期满前支付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
(1)在校期间获得各种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的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可在其毕业后、还款期满前支付学生贷款利息50%;(2)毕业后主动到西部边远地区或农村支教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可在其毕业后、还款期满前支付学生贷款全部利息;(3)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的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可在其毕业后、还款期满前支付学生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该比例由学校依具体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为提高学生提早还贷的积极性,学校可尝试采取以下优惠措施:(1)毕业后一年内还清贷款的学生,学校可支付其当年全部贷款利息;(2)毕业后两年内还清贷款的学生,学校可支付其两年贷款利息的70%;(3)毕业后三年内还清贷款的学生,学校可支付其两年贷款利息的50%;(4)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款的学生,学校可支付其两年贷款利息的30%。
第三,学校应争取尽可能大的自主权,与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平等协商,促使办理贷款的条件更加便利、人性化。
第四,学校应完善助学贷款工作常设机构,可成立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专职人员职责,及时向经济困难学生传达助学贷款具体事宜,向学校汇报进展情况和需要处理的问题,与银行保持联络,保证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
第五,由于东西部经济发展的差异,国家难以制定“经济困难”的统一标准,西部各学校应派专人对校内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进行普查,确定有所差别的“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
第六,学校加强对贷款学生诚信教育意义重大,不仅可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提高思想觉悟和综合素养,还能让贷款学生从实际行动上认真履行还款义务,为今后学生的贷款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各高校建立网上诚信档案,督促贷款学生履行还款承诺。
由于涉及个人隐私,该档案不公布于众,但可与银行系统挂钩,一旦贷款学生违反约定,没有按时按量还款,便会导致档案产生不良记录,对于信誉度不佳者,银行可拒绝同其发生一切信用业务。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加快,诚信档案今后还可与人才市场等大型信息系统挂钩,多方面约束学生不诚信行为。
参考文献
[1]林敦锋. 初析国家助学贷款的现状及对策[J]. 福建省团校,2007,(2).
[2]李双锁,鲍文改.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探讨[J].华北金融,2006,(6).
[3]宋蔚蔚,尚华娟.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来源分析与控制[J].重庆社会科学,2005,(8).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思考
中图分类号:G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8-0247-02
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其目的是为帮助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不包括以独立学院名义招收的学生)部分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中规定“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改变目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各普通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以上这些政策出发点是好的,它根据现今贷款学生的具体情况,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突显了更为人性化的一面。但笔者认为仍存在不妥或不完善之处。
第一,在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经济困难学生与普通学生一样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毕业后是否能立即或在短时间内找到工作是一项不确定的因素,加之这些学生“社会关系”贫乏、招聘单位的歧视,要获得如意的岗位更是难上加难。毕业生若选择去东部就业,面临的竞争压力更大;若选择在西部就业,平均工资水平较低。对于这群特殊的毕业生而言,偿还助学贷款本金的负担已较为沉重,想让他们在毕业后自付全部贷款利息则犹如雪上加霜,不易实现。
第二,政策仅对学生还贷的最长年限做出了明确规定,而没有针对提前还贷的学生给予鼓励措施,这可能会降低学生主动还贷的积极性,甚至出现兜里有钱但不及时还贷的现象。
第三,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来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增大了助学贷款实施的不确定性,同时加大了高校的工作难度。
第四,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除了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外,还应想尽一切办法提高工作效率,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尽早落实贷款,安心投入学习。
第五,辅导员管理若干名学生,工作范围广,任务繁琐,由辅导员检查学生填写的每一项信息是否填写规范、属实的规定,会因为其对“经济困难”认定标准的主观随意性,导致操作性和可靠性不强。
最后,四川师范大学等高校已开始重视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这有利于学生思想觉悟的提高、还款积极性的增强,有利于融洽学校、学生和银行三者之间的关系,但我们认为仅从思想出发是不够的,还需建立一套完善的实实在在的诚信档案作为约束机制的一部分来管理贷款学生。
笔者对高校的建议是:
第一,为了鼓励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学习,帮助品学兼优者减轻还贷负担,对以下几种条件的贷款学生,学校可在其毕业后、还款期满前支付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
(1)在校期间获得各种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的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可在其毕业后、还款期满前支付学生贷款利息50%;(2)毕业后主动到西部边远地区或农村支教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可在其毕业后、还款期满前支付学生贷款全部利息;(3)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的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可在其毕业后、还款期满前支付学生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该比例由学校依具体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为提高学生提早还贷的积极性,学校可尝试采取以下优惠措施:(1)毕业后一年内还清贷款的学生,学校可支付其当年全部贷款利息;(2)毕业后两年内还清贷款的学生,学校可支付其两年贷款利息的70%;(3)毕业后三年内还清贷款的学生,学校可支付其两年贷款利息的50%;(4)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款的学生,学校可支付其两年贷款利息的30%。
第三,学校应争取尽可能大的自主权,与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平等协商,促使办理贷款的条件更加便利、人性化。
第四,学校应完善助学贷款工作常设机构,可成立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专职人员职责,及时向经济困难学生传达助学贷款具体事宜,向学校汇报进展情况和需要处理的问题,与银行保持联络,保证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
第五,由于东西部经济发展的差异,国家难以制定“经济困难”的统一标准,西部各学校应派专人对校内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进行普查,确定有所差别的“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
第六,学校加强对贷款学生诚信教育意义重大,不仅可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提高思想觉悟和综合素养,还能让贷款学生从实际行动上认真履行还款义务,为今后学生的贷款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各高校建立网上诚信档案,督促贷款学生履行还款承诺。
由于涉及个人隐私,该档案不公布于众,但可与银行系统挂钩,一旦贷款学生违反约定,没有按时按量还款,便会导致档案产生不良记录,对于信誉度不佳者,银行可拒绝同其发生一切信用业务。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加快,诚信档案今后还可与人才市场等大型信息系统挂钩,多方面约束学生不诚信行为。
参考文献
[1]林敦锋. 初析国家助学贷款的现状及对策[J]. 福建省团校,2007,(2).
[2]李双锁,鲍文改.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探讨[J].华北金融,2006,(6).
[3]宋蔚蔚,尚华娟.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来源分析与控制[J].重庆社会科学,2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