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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3年开展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以来,淮河流域实行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查意见书>、<施工许可证>制度,初步规范了建设项目审查程序.在此之前,水利管理单位没有专门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审查,一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往往是地方计经委开一个协调会,请水利管理单位参加,即作为征求意见.施工中发现对已建防洪工程有不利影响的,往往得不到有效解决,水利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有些工程的负面影响,至今未能完全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