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校园贷”是伴随“校园经济”和校园信贷市场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借贷现象,在对大学生提供金融支持的同时,也因其种种不规范问题引发了许多负面社会事件,国家出台系列监管措施整治“校园贷”,但“校园贷”依然屡禁不止。本文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借贷主体、借贷行为的分析,对推动“校园贷”良性发展提出思考建议。
关键词:“校园贷”;良性发展;法律
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近年来“校园经济”崛起迅速,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稳定的区域性经济模式,而“校园经济”的消费主体——学生群体,特别是大学生群体,已然成为许多行业的“掘金”目标,加之互联网金融和电商分期等业务亦向校园渗透,大学生的消费观念和生活模式正在潜移默化中发生着根本性改变。大学生消费需求的提升催生了校园信贷市场,“校园贷”这一借款主体为大学生的特殊借贷关系开始频频见诸于校园生活和媒体报道,因此该法律关系的出现具有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背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校园贷”法律关系的特点
(一)借款主体具有特殊性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有关条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校园贷”的借款主体为大学生,虽然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标准,但因大学生一般并无独立的生活经济来源,且缺乏社会经验,法律和生活会出现能力错位。事实上,作为借款人的大学生对“校园贷”的法律关系内容并没有充分的认知,也缺乏足够的偿还贷款的能力。
(二)借贷合同充斥着对借款方不利的格式条款,甚至违法条款
“校园贷”平台在宣传时往往以“低利率”、“零首付”、“最快三分钟到账”等博眼球的广告语来诱导大学生进行贷款,电子合同内也重点标识诸如“零利息”等诱导性字眼,但实际包含的违约金、服务费、滞纳金等却不予提示,严重违反格式合同提供方提请对方注意的合同义务。有些借款合同实际约定的利息远远超过法律规定,还有约定提前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等,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贷款方违反审慎义务,审核、放贷具有随意性
多数“校园贷”业务借助网络平台,业务流程不规范,对借款方的还款能力、贷款用途不做评估审核,无抵押无担保,有些平台甚至只需要一张手持身份证照片和本人的电话号码,就能快速放贷。
(四)纠纷解决机制不规范
“校园贷”主要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借贷,分布范围广,参与主体多,出现纠纷时,也很少采取诉讼和仲裁的司法途径救济,而往往以自力救济的方式主张权利,且救济手段多涉侵权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对借款人的个人隐私、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带来威胁。
二、“校園贷”屡禁不止反映出的问题
为整治“校园贷”乱象,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如银监会、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陆续出台了许多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用以治理“校园贷”问题,尤以2017年5月27日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银监发[2017]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最为严厉,该《通知》明确提出:整治乱象,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然而,“校园贷”业务虽被叫停,却并未完全消失,部分平台打着“回租贷”、“培训贷”等新马甲继续开展相关业务,大学生依然可以通过多种网络借贷平台获取贷款额度。“校园贷”屡禁不止,反映出以下问题:
(一)监管存在滞后性,监管效果难孚预期
尽管我国监管部门对“校园贷”乱象大加整顿,但监管措施出台前已产生的后果和影响难以立刻消除,监管措施出台后,虽然大量违法“校园贷”平台和业务被取缔、叫停,取得了一定的监管效果,但“校园贷”依然通过改头换面的方式逃避监管继续存在,依然存在诸多不规范的问题,导致监管难以达到从源头上控制风险的目的。
(二)大学生信贷需求未予客观正视,“校园贷”市场缺乏“正规军”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在不断“升级”,大学生当然也不例外,除生活费、学费、住宿费等基本支出以外,社交、旅游、餐饮、娱乐、培训等项目,对如今的大学生而言,同样属于“必需品”,但因为大学生的经济来源比较单一,主要来自家庭支持,消费需求和经济来源不对称、不平衡,特别是对于家庭贫困的大学生,如果仅以家庭经济来源为标准去设定消费需求,势必不得不减少许多支出项目,而这些支出项目的减少,不仅仅意味着消费数额的减少,还意味着个人提升和发展机会的减少。因此,大学生的消费需求和信贷需求应予正视,“校园贷”不仅应当成为被监管、被整改的对象,还应当成为被规范、被发展的对象,但目前“校园贷”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为互联网金融平台,缺乏银行这样的“正规军”参与。
(三)我国民间借贷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融资手段,资金融通快捷,手续灵活简便,弥补了银行信贷的不足,极大地满足了社会融资需求,但是由于其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随意性和风险性高,近年来不断引发民事纠纷甚至刑事犯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通过利率规制使“高利贷”的认定更为明确化,对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民间借贷仍然缺乏专门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立法缺失、监管薄弱,导致近年来各种打着民间借贷幌子的“套路贷”层出不穷,并且蔓延向校园。
三、推动“校园贷”良性发展的几点法律思考
(一)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规范民间借贷秩序
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进一步明确合法与非法融资的界限,引导民间借贷更加规范化和契约化,特别是针对网贷,更应通过立法明确其经营性质、业务范围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减少借贷约定不明确、借贷履行不真实、恶意制造违约等乱象,使民间借贷行为更加透明化、真实化,真正从“地下”转到“地上”。 (二)增强大学生法制教育
大学时期,是一个成年人由校园向社会过渡的一段时期,以法律视角看,大学生已经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我国目前的大学生群体,除法律专业学生外,普遍缺乏法律意识,他们对自己的民事主体身份缺乏足够的认知,对日常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缺乏理性判断,更极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陷入“法律陷阱”。日常生活的种种行为,绝大多数可由法律予以调整,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置身于法外空间,大学生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群体,不应当成为“法盲”。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培养大学生基本的法律思维,其意义不仅在于防范诸如“校园贷”之类的法律风险,更在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认知,以法律思维理性看待经济社会中的各类往来关系,客观认识自身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创新“校园贷”模式,在风险可控范围内为大学生提供金融支持
目前“校园贷”的贷款方主要为网络平台,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则因风险高、收益低,不愿开展“校园贷”业务,即便能够提供一些信贷产品,因不及网络平台快捷方便、额度自由,不少大学生依然选择网络平台借贷。规范“校园贷”,行业创新也必不可少。美国同样存在“校园贷”现象,大学生贷款上学甚为普遍,除监管严格外,其创新模式亦为重要原因。美国专营学生贷款的互联网金融平台—SoFi采取银企合作的方式,通过和区域性银行的合作,保障其借贷资金來源,同时在为大学生提供贷款时,SoFi还提供针对性服务,除提供金融理财产品外,还为大学生提供职业生涯服务,帮助贷款学生更好地进行生涯规划,帮助大学生建立职业网络,将贷款平台打造成为互利共赢的社区。SoFi将“校园贷”定位于“投资未来”,将助力每一位客户成功作为其投资目标。我国借助互联网普及,同样可以借鉴银企合作的模式,在理念转变和金融创新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做好“校园贷”运营和管理,使借款方在理性借贷的前提下“放心贷”,贷款方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也“放心贷”,并且在承担社会责任和追求利润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
四、结语
“校园贷”的出现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应当辩证看待,校园信贷市场已成为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该事实应当被客观正视,解决“校园贷”问题,宜疏不宜堵。除加强监管外,更应在立法规制、个人法律意识提升和创新发展模式等方面作出努力。
参考文献:
[1]李志鹏.P2P平台下的“校园贷”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07).
[2]左森方.高校校园贷“屡禁不止”问题的对症研究[J].法制博览,2019(12).
[3]何树彬.当前美国大学生校园贷款问题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05).
[4]李凤梅.略论我国高校校园贷市场及其法律规制——以互联网金融为背景[J].法制博览,2019(08).
作者简介:
任欣(1991.5-),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研究方向:经济法,现任职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职务。
关键词:“校园贷”;良性发展;法律
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近年来“校园经济”崛起迅速,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稳定的区域性经济模式,而“校园经济”的消费主体——学生群体,特别是大学生群体,已然成为许多行业的“掘金”目标,加之互联网金融和电商分期等业务亦向校园渗透,大学生的消费观念和生活模式正在潜移默化中发生着根本性改变。大学生消费需求的提升催生了校园信贷市场,“校园贷”这一借款主体为大学生的特殊借贷关系开始频频见诸于校园生活和媒体报道,因此该法律关系的出现具有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背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校园贷”法律关系的特点
(一)借款主体具有特殊性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有关条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校园贷”的借款主体为大学生,虽然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标准,但因大学生一般并无独立的生活经济来源,且缺乏社会经验,法律和生活会出现能力错位。事实上,作为借款人的大学生对“校园贷”的法律关系内容并没有充分的认知,也缺乏足够的偿还贷款的能力。
(二)借贷合同充斥着对借款方不利的格式条款,甚至违法条款
“校园贷”平台在宣传时往往以“低利率”、“零首付”、“最快三分钟到账”等博眼球的广告语来诱导大学生进行贷款,电子合同内也重点标识诸如“零利息”等诱导性字眼,但实际包含的违约金、服务费、滞纳金等却不予提示,严重违反格式合同提供方提请对方注意的合同义务。有些借款合同实际约定的利息远远超过法律规定,还有约定提前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等,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贷款方违反审慎义务,审核、放贷具有随意性
多数“校园贷”业务借助网络平台,业务流程不规范,对借款方的还款能力、贷款用途不做评估审核,无抵押无担保,有些平台甚至只需要一张手持身份证照片和本人的电话号码,就能快速放贷。
(四)纠纷解决机制不规范
“校园贷”主要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借贷,分布范围广,参与主体多,出现纠纷时,也很少采取诉讼和仲裁的司法途径救济,而往往以自力救济的方式主张权利,且救济手段多涉侵权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对借款人的个人隐私、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带来威胁。
二、“校園贷”屡禁不止反映出的问题
为整治“校园贷”乱象,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如银监会、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陆续出台了许多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用以治理“校园贷”问题,尤以2017年5月27日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银监发[2017]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最为严厉,该《通知》明确提出:整治乱象,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然而,“校园贷”业务虽被叫停,却并未完全消失,部分平台打着“回租贷”、“培训贷”等新马甲继续开展相关业务,大学生依然可以通过多种网络借贷平台获取贷款额度。“校园贷”屡禁不止,反映出以下问题:
(一)监管存在滞后性,监管效果难孚预期
尽管我国监管部门对“校园贷”乱象大加整顿,但监管措施出台前已产生的后果和影响难以立刻消除,监管措施出台后,虽然大量违法“校园贷”平台和业务被取缔、叫停,取得了一定的监管效果,但“校园贷”依然通过改头换面的方式逃避监管继续存在,依然存在诸多不规范的问题,导致监管难以达到从源头上控制风险的目的。
(二)大学生信贷需求未予客观正视,“校园贷”市场缺乏“正规军”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在不断“升级”,大学生当然也不例外,除生活费、学费、住宿费等基本支出以外,社交、旅游、餐饮、娱乐、培训等项目,对如今的大学生而言,同样属于“必需品”,但因为大学生的经济来源比较单一,主要来自家庭支持,消费需求和经济来源不对称、不平衡,特别是对于家庭贫困的大学生,如果仅以家庭经济来源为标准去设定消费需求,势必不得不减少许多支出项目,而这些支出项目的减少,不仅仅意味着消费数额的减少,还意味着个人提升和发展机会的减少。因此,大学生的消费需求和信贷需求应予正视,“校园贷”不仅应当成为被监管、被整改的对象,还应当成为被规范、被发展的对象,但目前“校园贷”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为互联网金融平台,缺乏银行这样的“正规军”参与。
(三)我国民间借贷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融资手段,资金融通快捷,手续灵活简便,弥补了银行信贷的不足,极大地满足了社会融资需求,但是由于其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随意性和风险性高,近年来不断引发民事纠纷甚至刑事犯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通过利率规制使“高利贷”的认定更为明确化,对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民间借贷仍然缺乏专门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立法缺失、监管薄弱,导致近年来各种打着民间借贷幌子的“套路贷”层出不穷,并且蔓延向校园。
三、推动“校园贷”良性发展的几点法律思考
(一)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规范民间借贷秩序
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进一步明确合法与非法融资的界限,引导民间借贷更加规范化和契约化,特别是针对网贷,更应通过立法明确其经营性质、业务范围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减少借贷约定不明确、借贷履行不真实、恶意制造违约等乱象,使民间借贷行为更加透明化、真实化,真正从“地下”转到“地上”。 (二)增强大学生法制教育
大学时期,是一个成年人由校园向社会过渡的一段时期,以法律视角看,大学生已经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我国目前的大学生群体,除法律专业学生外,普遍缺乏法律意识,他们对自己的民事主体身份缺乏足够的认知,对日常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缺乏理性判断,更极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陷入“法律陷阱”。日常生活的种种行为,绝大多数可由法律予以调整,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置身于法外空间,大学生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群体,不应当成为“法盲”。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培养大学生基本的法律思维,其意义不仅在于防范诸如“校园贷”之类的法律风险,更在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认知,以法律思维理性看待经济社会中的各类往来关系,客观认识自身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创新“校园贷”模式,在风险可控范围内为大学生提供金融支持
目前“校园贷”的贷款方主要为网络平台,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则因风险高、收益低,不愿开展“校园贷”业务,即便能够提供一些信贷产品,因不及网络平台快捷方便、额度自由,不少大学生依然选择网络平台借贷。规范“校园贷”,行业创新也必不可少。美国同样存在“校园贷”现象,大学生贷款上学甚为普遍,除监管严格外,其创新模式亦为重要原因。美国专营学生贷款的互联网金融平台—SoFi采取银企合作的方式,通过和区域性银行的合作,保障其借贷资金來源,同时在为大学生提供贷款时,SoFi还提供针对性服务,除提供金融理财产品外,还为大学生提供职业生涯服务,帮助贷款学生更好地进行生涯规划,帮助大学生建立职业网络,将贷款平台打造成为互利共赢的社区。SoFi将“校园贷”定位于“投资未来”,将助力每一位客户成功作为其投资目标。我国借助互联网普及,同样可以借鉴银企合作的模式,在理念转变和金融创新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做好“校园贷”运营和管理,使借款方在理性借贷的前提下“放心贷”,贷款方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也“放心贷”,并且在承担社会责任和追求利润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
四、结语
“校园贷”的出现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应当辩证看待,校园信贷市场已成为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该事实应当被客观正视,解决“校园贷”问题,宜疏不宜堵。除加强监管外,更应在立法规制、个人法律意识提升和创新发展模式等方面作出努力。
参考文献:
[1]李志鹏.P2P平台下的“校园贷”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07).
[2]左森方.高校校园贷“屡禁不止”问题的对症研究[J].法制博览,2019(12).
[3]何树彬.当前美国大学生校园贷款问题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05).
[4]李凤梅.略论我国高校校园贷市场及其法律规制——以互联网金融为背景[J].法制博览,2019(08).
作者简介:
任欣(1991.5-),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研究方向:经济法,现任职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