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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0年12月8日两办制定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人通过全面、细致地学习,确实感觉《规定》内容更全面、操作性更强,涵盖了许多制度创新,本文主要阐释笔者对《规定》的理解和若干观点。
关键词 经济责任 审计 规定 财政
一、《规定》进一步扩展审计对象范围。
根据《规定》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1999年出台的两个《暂行规定》确定的审计对象是县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2005年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审计署从2000年开始进行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这一次明确规定所有的省部级及以下的领导干部都要审计,审计对象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一步扩大了审计对象的范围和级别。
二、《规定》进一步深化审计内容。
在审计内容方面,明确规定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关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以及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由此可以看出,经济责任的审计内容在不断细化和明确,一是涵盖了各种审计类型:融财政审计、财务审计和效益审计等内容于一体,但又以认定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行为特征区别于其他审计种类,包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绩效审计和廉政审计。同时不同审计对象的审计内容各有侧重,而科学发展观、经济决策、效益情况、政策贯彻执行以及遵纪守法、守规尽责,都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必须关注的共性内容。二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不仅是经济数量增减变化的责任, 而且包含着由经济行为引发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责任,单纯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审计评价的范畴但是行政行为的目标和政府功能实现程度,与投入资金成本的比值,是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题。因此,一切影响着经济行为及其结果的事项都是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一切经济行为所带来的结果都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
三、《规定》进一步规范审计程序。
《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同时还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组织部门提出的审计委托建议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并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原《规定》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大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在总结大规模审计实践基础上,新《规定》从联席会议制订审计计划,到审计实施,一直到最后审计报告出具,以及审计结果运用等一系列程序,都更加规范,把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使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
四、《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审计责任。
《规定》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细化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对各种责任的内容及其可能的表现形式予以了清晰的界定。其中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等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除直接责任外,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等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旧《规定》将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总结十多年的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经验,《规定》对责任划分种类作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具体细化为三种责任,这种责任划分充分考虑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审计结果利用的便利性,更加明确和具体。
五、《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结果运用。
《规定》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通过这两项规定,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新要求,不仅要求要审计,不仅要出报告,更关注报告如何使用,所以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情况通报和结果公开制度,使审计结果运用进一步强化。
六、《规定》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救济渠道。
《规定》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提请申诉申请复核。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规定》还专门增加了一些条款,比如,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等。为了给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供更为有效的救济途径,《规定》还特别确立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时的申诉和申请复核制度。从而更充分地保障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保证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
作者简介:刘伶俐(1980.3——)女,湖南省郴州市审计局中级审计师,研究方向:审计、会计。
关键词 经济责任 审计 规定 财政
一、《规定》进一步扩展审计对象范围。
根据《规定》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1999年出台的两个《暂行规定》确定的审计对象是县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2005年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审计署从2000年开始进行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这一次明确规定所有的省部级及以下的领导干部都要审计,审计对象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一步扩大了审计对象的范围和级别。
二、《规定》进一步深化审计内容。
在审计内容方面,明确规定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关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以及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由此可以看出,经济责任的审计内容在不断细化和明确,一是涵盖了各种审计类型:融财政审计、财务审计和效益审计等内容于一体,但又以认定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行为特征区别于其他审计种类,包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绩效审计和廉政审计。同时不同审计对象的审计内容各有侧重,而科学发展观、经济决策、效益情况、政策贯彻执行以及遵纪守法、守规尽责,都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必须关注的共性内容。二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不仅是经济数量增减变化的责任, 而且包含着由经济行为引发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责任,单纯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审计评价的范畴但是行政行为的目标和政府功能实现程度,与投入资金成本的比值,是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题。因此,一切影响着经济行为及其结果的事项都是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一切经济行为所带来的结果都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
三、《规定》进一步规范审计程序。
《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同时还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组织部门提出的审计委托建议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并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原《规定》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大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在总结大规模审计实践基础上,新《规定》从联席会议制订审计计划,到审计实施,一直到最后审计报告出具,以及审计结果运用等一系列程序,都更加规范,把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使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
四、《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审计责任。
《规定》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细化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对各种责任的内容及其可能的表现形式予以了清晰的界定。其中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等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除直接责任外,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等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旧《规定》将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总结十多年的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经验,《规定》对责任划分种类作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具体细化为三种责任,这种责任划分充分考虑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审计结果利用的便利性,更加明确和具体。
五、《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结果运用。
《规定》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通过这两项规定,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新要求,不仅要求要审计,不仅要出报告,更关注报告如何使用,所以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情况通报和结果公开制度,使审计结果运用进一步强化。
六、《规定》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救济渠道。
《规定》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提请申诉申请复核。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规定》还专门增加了一些条款,比如,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等。为了给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供更为有效的救济途径,《规定》还特别确立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时的申诉和申请复核制度。从而更充分地保障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保证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
作者简介:刘伶俐(1980.3——)女,湖南省郴州市审计局中级审计师,研究方向:审计、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