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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于2001年正式启动医疗保险,当年参保人数为124万人,到2005年4月末参保人数已达到280.5万人。平均年增长率为34%,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0.0%)。今年开始,将逐步达到医疗保险全覆盖,这是一项非常重要、具有深远意义的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百姓切身利益及构建和谐社会。但医疗保险工作尚面临以下问题,需要在工作中逐步完善和改进。
一是还有多数居民没有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们对参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还认识不足。很多人认为身体现在还健康,因此不参保,打算在患病时再参保。这样,一方面使医保基金积累不足,难以体现医保的互济性、公平性,难以达到对参保者的资助需求。另一方面,患病一般是事先难以预料的,未参保者在出现疾病时难以得到医疗资金保障。
二是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保基本,广覆盖”的特点,难以满足患大病、重病者的需求。
三是医疗保险基金出现了较多的结余。2001年至2004年,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为33.59亿元,总支出为21.13亿元,结余12.46亿元。应该看到,这种结余资金所体现的是片面的成绩,是在大量应保未保情况下的结余,是在个人医疗负担比预计明显增高前题下的结余,表明我们的医疗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还欠完善。一方面是参保者医疗费用明显不足,另一方面是医保基金大量沉淀。这是一种不合理现象。
四是医疗保险基金是参保者的“保命钱”,但对其监管尚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证,难以保证基金的安全。
五是缺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资金保障,应与医疗保险统筹考虑。
为了解决目前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省今后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加强对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立法,使之具有法律保障。
——加大宣传力度,使全体市民对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条款及参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充分知晓,使之主动自觉地参保。
——医疗保险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而建立起来的专项专用基金,是全体参保者的“保命钱”,是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立法不健全、滞后,对危及医保基金安全的行为,相关法规针对性不强,处罚力度不够,不能有效地达到惩戒目的。因此,基金管理应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加大管理力度,通过立法,加以有效监管。
——保证基金收支平衡。基金收入平衡是医疗保险体系有效运行的关键,也是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基金收支不平衡,社会统筹基金保障程度低,个人账户支付能力弱,无法满足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因此,应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使之达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应积极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以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需求。应该逐步建立大病保险、重病保险、大额保险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同时以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必要补充。
——建立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SARS、禽流感等)的专项风险准备金。该资金的来源,应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建立财政专项基金,作为主要资金来源渠道;第二,从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第三,从社会救助基金中提取,用于特殊人群(老人、儿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用;第四,从农村合作医疗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农民面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需。
(作者系省人大代表,吉大中日联谊医院风湿免疫病、肾脏病科主任,博士生导师)
一是还有多数居民没有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们对参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还认识不足。很多人认为身体现在还健康,因此不参保,打算在患病时再参保。这样,一方面使医保基金积累不足,难以体现医保的互济性、公平性,难以达到对参保者的资助需求。另一方面,患病一般是事先难以预料的,未参保者在出现疾病时难以得到医疗资金保障。
二是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保基本,广覆盖”的特点,难以满足患大病、重病者的需求。
三是医疗保险基金出现了较多的结余。2001年至2004年,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为33.59亿元,总支出为21.13亿元,结余12.46亿元。应该看到,这种结余资金所体现的是片面的成绩,是在大量应保未保情况下的结余,是在个人医疗负担比预计明显增高前题下的结余,表明我们的医疗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还欠完善。一方面是参保者医疗费用明显不足,另一方面是医保基金大量沉淀。这是一种不合理现象。
四是医疗保险基金是参保者的“保命钱”,但对其监管尚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证,难以保证基金的安全。
五是缺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资金保障,应与医疗保险统筹考虑。
为了解决目前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省今后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加强对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立法,使之具有法律保障。
——加大宣传力度,使全体市民对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条款及参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充分知晓,使之主动自觉地参保。
——医疗保险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而建立起来的专项专用基金,是全体参保者的“保命钱”,是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立法不健全、滞后,对危及医保基金安全的行为,相关法规针对性不强,处罚力度不够,不能有效地达到惩戒目的。因此,基金管理应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加大管理力度,通过立法,加以有效监管。
——保证基金收支平衡。基金收入平衡是医疗保险体系有效运行的关键,也是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基金收支不平衡,社会统筹基金保障程度低,个人账户支付能力弱,无法满足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因此,应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使之达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应积极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以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需求。应该逐步建立大病保险、重病保险、大额保险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同时以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必要补充。
——建立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SARS、禽流感等)的专项风险准备金。该资金的来源,应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建立财政专项基金,作为主要资金来源渠道;第二,从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第三,从社会救助基金中提取,用于特殊人群(老人、儿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用;第四,从农村合作医疗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农民面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需。
(作者系省人大代表,吉大中日联谊医院风湿免疫病、肾脏病科主任,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