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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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大学治理是法制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对其权利的保护不够。搞清楚大学生所具有的权利是工作的核心,也对学生的权利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将探讨我国的大学应有的权利以及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学校;大学生;权利保护
  一、大学生的权利
  当今大学生大部分是成年人,他们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也应该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比如他们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作为公民应当享有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财产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在此他们与每一个公民一样也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他们作为受教育者,还享受我国《教育法》所规定的权利,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另外,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五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内容,大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①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①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③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④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⑤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上述权利是大学生作为一般公民和特殊群体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并且不可侵犯。
  二、大学生和高等学校之间的关系
  由于大学生所处位置的特殊性,那么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是什么关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学校与主管部门是行政隶属关系,高等学校是政府的附属品,这种体制也影响到高等学校内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各种主体关系,由此形成了“一律是学校说大学生服从的主动与被动关系”,也就是行政服从关系,这种行政服从关系在当下构建和谐社会,强调以人为本的背景下,对待大学生是行不通的。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 一方面,高校是一种教育机构,大学生是受教育者,因而高校与大学生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另一方面,高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学生是该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的要素,学校是组织者,大学生是被组织者,大学生在学校按照自己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学校制定的培养方案而获取知识,锻炼能力,因而大学生必须接受学校的管理,由此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法律也规定大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否则高校有权依据自定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甚至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法律地位。
  学生与学校的关系,从学生的角度看,是利用国家投入给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和设施来学习知识,学校就应当为我服务,就应当为我的学习提高优质资源,并且让我满意;从学校的角度看,我代表政府为受教育者提高服务,受教育者就应当按照学校的办学理念、指导思想、行为规章等办事,就必须服从我的安排,而我是按照政府给予的条件来开展服务的,你只能在现有条件下接受教育。由此就形成了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冲突,从而引发大学生状告学校,学校起诉学生的案件,使学校与大学生之间出现不协调状态。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利义务与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义务都来源于国家法律,都应受法律的调整,这就要求双方要正确理解学习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以及各种的权利责任的边界,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才能在高等学校形成教育教学和学校生活的和谐状态。
  这几年来,随着大学生权利意识的提高,大学生状告学校侵权的纠分时有发生,其实,这也是学校管理观念滞后、体制机制没有理顺的一个表现。目前大多数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还停留于一种说教式的“政治工作”层面,而不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忽视了大学生也是一个公民。在管理方法上,仍然采取对学生强调意志统一和绝对的服从的方法,这种管理思想,在学生自费入学、自主择业前提下,显然已经越来越不合时宜。毫无疑问,无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身份关系还是契约关系,学生始终是弱者的角色。而民主意味着要承认学生有管理学校的权利。
  从上世纪90年代末普通高校全部实行并轨招生以来,学校收取费用,并为此提供服务,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已经是一种契约关系,而不再像以前那样是一种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这样一来,管理者的管理活动不能再是一种单纯的“行政”行为,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更多的应该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他们之间应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转变,也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相关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校纪校规。
  参考资料:
  [1] 朱永新:《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系统研究》.江苏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2] 胡劲松:《论教育公平的内在规定性及其特征—法理学的视角》原载《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一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7月刊.
  [3] 郑贤君:《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3月版.
  [4] 《学生权利及其司法保护》2004年4月版.
  [5] 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6] 《中国大学生正逐渐沦为"弱势群体"》自中国新闻网.
  [7] 劳凯生:《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3年1月版.
  作者简介:
  谭在娇(1993.0~ ),女,汉,重庆万州,硕士研究生,重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国外马克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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