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阐释了未来民法典增设第三类民事主体的必要性;分析了民事主体的资格标准,认为只要具备独立的名称、独立的意志、具有特定的功能就可成为民事主体;比较分析了分别由梁慧星、王利明主持起草的两个民法典草案,认为在民法典中第三类民事主体应该表述为“非法人团体”,并且在立法模式上应该独立设计成章,采用抽象概括加类型化的方法设计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