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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目前仍为机构型监管模式,金融监管法制不健全且缺乏国际合作监管。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我们应相应变革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制:确立功能性监管理念,以功能监管替代机构监管;制定中国特色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最大限度实现监管目标;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监管”立法,实现“他律遵法”向“自律守法”的转化;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立法,避免内国监管法律域外适用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