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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状况面临严峻形势,生态环境破坏的范围在扩大,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文章以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实施当天提起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为背景,阐述我国新环保法实施后产生的正面作用、存在的缺陷、未来的发展并提出一些完善措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新环保法;公益诉讼;环境保护;问题研究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及现状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下属诉讼,是指法律允许的自然人、法人、政府组织、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组织认为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其环境权即环境公益权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是因为法律保护的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目前我国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空间较大,现存的法典较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2015年1月1日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保护诉讼的社会组织,并且还首次将“破坏生态”的行为也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大致描述,勾勒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大体法律框架。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对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了许多探索:在贵州省法院的环境保护审判庭和环境保护法庭,江苏省设立的环境保护审判庭和环境保护合议庭,其他省、市、自治区也都相应的有一些法规。
二、我国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例环境公益诉讼
在福建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地区被检测出矿产资源,被告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未办理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开采石料,并废弃物品倾倒至山下,严重破坏了矿井上方的山体以及周围的林地。2011年6月,被告不顾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采矿的要求,雇佣挖掘机到该矿山边坡处再次对山体进行破坏。由此,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施行当天,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收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15年10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五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本案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第一起开庭审理的案件,社会公益组织提起诉讼得到受理,而且取得了胜诉,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变化发展及不足
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创新性地提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相对于旧《环保法》来说,新《环保法》中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模式。明确了提起诉讼的原因、诉讼登记机关、提起主体资格以及对主体和人民法院的限制。首次在法律上明确、清晰地对公益诉讼作出规定,解决了针对环境公益诉讼法院“立案难”的问题。虽然新《环保法》在多个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开创性的规定,仍然存在不足。其一,法律实践方面。从案件本身来说,取证成本高的问题仍然没有在新《环保法》得到进一步的完善。由于环境污染案件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一些污染结果在短期内无法显现,损害结果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结论,费用高昂;且被告方不愿意配合取证、销毁证据等都会使得“举证不能”。此外,诉讼成本过高、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实践中法院法官对此类案件的排斥。其二,法律规定方面。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法不明确,现在只能走民事诉讼法的道路,而环境公益诉讼在提起诉讼、举证、被告反诉等方面与民事诉讼的差别很大,民事诉讼规则在某些方面并不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此外,新《环保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过于严苛,立法条款的规定过于狭窄,以新《环保法》为例,其只规定了提起主体,对于受理法院、举证责任等问题都是空白,对于法官审理案件作出判决是一种考验。其三,司法制度方面。目前为止,法院受到地方人民政府的管辖,资金、人事都受到政府的限制,而地方污染企业一般都是纳税大户,政府对其会进行适当“宽容”,在政府的主导下,法院也只能对其破坏环境的行为采取无视的态度。
四、国外发达国家解决环境诉讼方面的经验
在美国,法院是为了体现最高民意的特殊身份来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在原告范围上,联邦、州、城市和公民都可以基于职责或者利益成为诉讼主体。在诉讼请求上,法院不仅支持对认定事实救济的申请,对于以后可能存在的损害也支持其要求被告进行举证。日本对于环境的保护在一次次立法后逐渐建立完善,曾经发生过震惊世界的“痛痛病”的国家,现在已经是世界上绿化最好的国家之一。芬兰通过立法建立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框架,又通过完善的监督制度对法律进行规制;芬兰行政机构也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对于企业进行监督管制,发放许可证等;同时在资金方面,在美国的基础上加大了对环保的投资力度。
五、未来发展趋势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是必然的,通过环境公益诉讼也能够更好地推动基本国策的施行。未来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也应当学习日本、芬兰等国家的制度,在确定有针对性的法律之后,开始与企业、社会组织和谐相处,制定具体可实施的基本计划,对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便利。
参考文献
[1] 李义松,朱强.新《环保法》背景下的环境公益诉讼[J].湖北社会科学,2015(04).
[2] 张彬彬.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性适用[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6).
关键词:新环保法;公益诉讼;环境保护;问题研究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及现状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下属诉讼,是指法律允许的自然人、法人、政府组织、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组织认为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其环境权即环境公益权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是因为法律保护的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目前我国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空间较大,现存的法典较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2015年1月1日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保护诉讼的社会组织,并且还首次将“破坏生态”的行为也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大致描述,勾勒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大体法律框架。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对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了许多探索:在贵州省法院的环境保护审判庭和环境保护法庭,江苏省设立的环境保护审判庭和环境保护合议庭,其他省、市、自治区也都相应的有一些法规。
二、我国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例环境公益诉讼
在福建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地区被检测出矿产资源,被告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未办理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开采石料,并废弃物品倾倒至山下,严重破坏了矿井上方的山体以及周围的林地。2011年6月,被告不顾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采矿的要求,雇佣挖掘机到该矿山边坡处再次对山体进行破坏。由此,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施行当天,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收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15年10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五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本案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第一起开庭审理的案件,社会公益组织提起诉讼得到受理,而且取得了胜诉,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变化发展及不足
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创新性地提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相对于旧《环保法》来说,新《环保法》中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模式。明确了提起诉讼的原因、诉讼登记机关、提起主体资格以及对主体和人民法院的限制。首次在法律上明确、清晰地对公益诉讼作出规定,解决了针对环境公益诉讼法院“立案难”的问题。虽然新《环保法》在多个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开创性的规定,仍然存在不足。其一,法律实践方面。从案件本身来说,取证成本高的问题仍然没有在新《环保法》得到进一步的完善。由于环境污染案件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一些污染结果在短期内无法显现,损害结果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结论,费用高昂;且被告方不愿意配合取证、销毁证据等都会使得“举证不能”。此外,诉讼成本过高、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实践中法院法官对此类案件的排斥。其二,法律规定方面。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法不明确,现在只能走民事诉讼法的道路,而环境公益诉讼在提起诉讼、举证、被告反诉等方面与民事诉讼的差别很大,民事诉讼规则在某些方面并不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此外,新《环保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过于严苛,立法条款的规定过于狭窄,以新《环保法》为例,其只规定了提起主体,对于受理法院、举证责任等问题都是空白,对于法官审理案件作出判决是一种考验。其三,司法制度方面。目前为止,法院受到地方人民政府的管辖,资金、人事都受到政府的限制,而地方污染企业一般都是纳税大户,政府对其会进行适当“宽容”,在政府的主导下,法院也只能对其破坏环境的行为采取无视的态度。
四、国外发达国家解决环境诉讼方面的经验
在美国,法院是为了体现最高民意的特殊身份来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在原告范围上,联邦、州、城市和公民都可以基于职责或者利益成为诉讼主体。在诉讼请求上,法院不仅支持对认定事实救济的申请,对于以后可能存在的损害也支持其要求被告进行举证。日本对于环境的保护在一次次立法后逐渐建立完善,曾经发生过震惊世界的“痛痛病”的国家,现在已经是世界上绿化最好的国家之一。芬兰通过立法建立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框架,又通过完善的监督制度对法律进行规制;芬兰行政机构也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对于企业进行监督管制,发放许可证等;同时在资金方面,在美国的基础上加大了对环保的投资力度。
五、未来发展趋势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是必然的,通过环境公益诉讼也能够更好地推动基本国策的施行。未来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也应当学习日本、芬兰等国家的制度,在确定有针对性的法律之后,开始与企业、社会组织和谐相处,制定具体可实施的基本计划,对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便利。
参考文献
[1] 李义松,朱强.新《环保法》背景下的环境公益诉讼[J].湖北社会科学,2015(04).
[2] 张彬彬.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性适用[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