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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不能局限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来讨论和设计。对基层社会治理现代转型来说,迫切需要梳理清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重新审视和检讨村民自治的含义、范畴和功能作用。在法理上,村民自治是一个与集体土地产权相关联的行政村“成员身份自治”,即便它是一个身份自治组织,也只是基层社会自治结构体系中的自治组织之一。反过来讲,村民自治无法整合或代替基层社会自治组织体系的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