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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识产权的社会关系不断变动、扩充,变动过程中,多元主体利益的作用形态也将发生改变。为令知识产权可在平衡局面中,起到推进人类发展的作用,国家在知识产权法中设立利益平衡原则,用以维护知识产权的社会价值。本文以此为主,将文章分为三部分展开研究。望文中内容,可为知识产权法,以及利益平衡原则的相关研究人员,提供些许参考资料。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则;立法原则;平衡状态
引言:
知识产权法以知识产权为核心,是知识产权行使、归属、管理等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国家科技技术的发展,具有高质量的知识技术不断开发,新技术代表新价值,技术价值可在某一层面上转变为经济利益。为保护开发者自身利益,知识产权法将持续发挥维护性作用。知识产权的社会关系多样,如果知识产权法仅维护开发者利益,当开发者存在垄断行为时,公共利益将受到影响。因此,利益平衡原则得以产生,以维护公共利益平衡为作用原则。
一、利益平衡原则的作用要点
(一)需遵守利益原则,以立法为基础进行合理配置
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的所有监管条文,均以知识产权社会关系为基准。当知识产权在应用期间,出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出现冲突的现象时,知识产权法将对矛盾现象加以管理,通过联系实际的方式,维护整体上的平衡局面。知识产权需遵守的利益原则为,当国家通过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进行维护时,知识产权所有者,也应该在合理合法范围内,适当开放知识产权转让和传播等行为。通过权限给予,扩大研究等方式,促进国家内部科技水平不断发展,达成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这种在法律监管下,适当输出个人利益,来塑造公共利益的行为,正是以立法为基础,进行合理配置的重要方法。
(二)利益平衡原则需贯彻始终
建立利益平衡原则,最终目的必然为长期维护宏观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法所维护的利益平衡局面,多以调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为主。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十分复杂,当需要适当控制个人利益时,应不断解释具体的法律规则,令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明确、认同、自发遵守利益平衡原则。当利用知識产权法调节利益局面时,一旦未能及时为利益双方讲解相关法律规则,点明抽象法律原则存在的意义时,产权所有者将产生疑问心理。当中断对法律原则的讲解,忽略制约冲突的原则界限时,产权所有者也将无法遵守利益平衡原则。因此,贯彻利益平衡原则,需做到贯彻始终。
二、利益平衡原则存在的契机
(一)知识产权法需体现正义原则
人们在遵守利益平衡原则的过程中,拥有不同的对应态度。部分知识产权所有者认为,将知识产权公知公用化,能够对社会做出贡献,参与积极性较强,也有部分产权者,对公开工作抱有质疑的态度。因此,知识产权法必须要能够凸显正义原则,法律法规必须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既能够安抚产权者心理,也能够真正将产权的公知价值充分发挥。只有将知识效益最大化,利益平衡原则才能发挥作用。
(二)提升利用率可增强知识产权社会价值
实际上,将知识产权加以公知公用化,将对知识产权造成一定的磨损影响。但这种磨损影响并非具有绝对的负面作用。当知识产权公用化后,可对社会发展、科技发展做出推动贡献时,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价值将处在保持低位或提升低位中。应用开发频率的增加,不会造成价值磨损现象。因此,利益平衡原则应建立在可提升知识产权利用率的基础上,利用率增加,知识产权的社会价值也将随之提升,知识产权可正式成为具有循环价值的无形财产,长期为社会填补技术效益、经济效益。
三、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一)效率为主,维护利益公平
在知识产权法作用背景下,利益平衡原则的输出必须注重效率。知识产权法的作用为监管,在维护利益平衡的前提下,也要尽可能的保护产权者个人利益。因此,当产权者完善开发新技术后,法律必须快速的确认平衡基点,落实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状态。产权人开发新技术的核心目的为投入生产,只有投入生产,发挥技术的经济价值,个人利益才能得到根本上的满足。一旦官方在平衡利益的过程中,耗时过长,将对知识产权的利益输出造成直接性的影响。产权者个人利益受损,利益平衡原则将无法落实。因此,在知识产权法中落实利益平衡原则,应以效率为主,大力维护利益公平。
(二)考量关系,构建动态平衡局面
利益平衡建立在平面基础上,需考量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需使用动态思路,破除机械维护形式,以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性质,合理分配利益总量。同时,社会不断发展,社会各个行业之间的关系不断变动,人们对于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判断也正不断改变。利益平衡原则并未完全固定,其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变更评判标准。因此,在知识产权法中落实利益平衡原则,需要建立在动态条件下。即知识产权法应依照社会关系的变动,而更替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正确应对,理清限制关系
要实现利益平衡,对部分利益进行限制,属于必然举动。首先,为避免社会公众滥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将对信息使用的范围、方式进行规定。同时,知识产权的公用时间、效能也会时受到限制。其次,知识产权法中,也将一些具有特殊属性的知识产权,放置在公用范围外。例如具有国防性质的治疗方法,与社会公德相关的治疗方法等。之所以对这类知识产权进行公用限制,根本原因为,将这类知识产权公开后,将引发国防方面,或社会工序方面的危机。因此,排除在外即为达成利益平衡的核心方法。
四、结语
综上,文章以知识产权法为主,对知识产权法之中的利益平衡原则,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在知识产权法中落实利益平衡原则,应遵守三点原则,即效率为主,维护利益公平;考量关系,构建动态平衡局面;正确应对,理清限制关系。望文中内容,可为相关研究者,提供一些原则、要点方面的参考建议。
参考文献:
[1]赵万一.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及其制度实现——兼论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表达[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19(06):65-74.
[2]杨涛.论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适用——以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为分析视角[J].法商研究,2018,35(01):182-192.
[3]覃楚翔.浅谈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J].汉字文化,2018(15):108-111+113.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则;立法原则;平衡状态
引言:
知识产权法以知识产权为核心,是知识产权行使、归属、管理等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国家科技技术的发展,具有高质量的知识技术不断开发,新技术代表新价值,技术价值可在某一层面上转变为经济利益。为保护开发者自身利益,知识产权法将持续发挥维护性作用。知识产权的社会关系多样,如果知识产权法仅维护开发者利益,当开发者存在垄断行为时,公共利益将受到影响。因此,利益平衡原则得以产生,以维护公共利益平衡为作用原则。
一、利益平衡原则的作用要点
(一)需遵守利益原则,以立法为基础进行合理配置
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的所有监管条文,均以知识产权社会关系为基准。当知识产权在应用期间,出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出现冲突的现象时,知识产权法将对矛盾现象加以管理,通过联系实际的方式,维护整体上的平衡局面。知识产权需遵守的利益原则为,当国家通过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进行维护时,知识产权所有者,也应该在合理合法范围内,适当开放知识产权转让和传播等行为。通过权限给予,扩大研究等方式,促进国家内部科技水平不断发展,达成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这种在法律监管下,适当输出个人利益,来塑造公共利益的行为,正是以立法为基础,进行合理配置的重要方法。
(二)利益平衡原则需贯彻始终
建立利益平衡原则,最终目的必然为长期维护宏观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法所维护的利益平衡局面,多以调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为主。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十分复杂,当需要适当控制个人利益时,应不断解释具体的法律规则,令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明确、认同、自发遵守利益平衡原则。当利用知識产权法调节利益局面时,一旦未能及时为利益双方讲解相关法律规则,点明抽象法律原则存在的意义时,产权所有者将产生疑问心理。当中断对法律原则的讲解,忽略制约冲突的原则界限时,产权所有者也将无法遵守利益平衡原则。因此,贯彻利益平衡原则,需做到贯彻始终。
二、利益平衡原则存在的契机
(一)知识产权法需体现正义原则
人们在遵守利益平衡原则的过程中,拥有不同的对应态度。部分知识产权所有者认为,将知识产权公知公用化,能够对社会做出贡献,参与积极性较强,也有部分产权者,对公开工作抱有质疑的态度。因此,知识产权法必须要能够凸显正义原则,法律法规必须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既能够安抚产权者心理,也能够真正将产权的公知价值充分发挥。只有将知识效益最大化,利益平衡原则才能发挥作用。
(二)提升利用率可增强知识产权社会价值
实际上,将知识产权加以公知公用化,将对知识产权造成一定的磨损影响。但这种磨损影响并非具有绝对的负面作用。当知识产权公用化后,可对社会发展、科技发展做出推动贡献时,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价值将处在保持低位或提升低位中。应用开发频率的增加,不会造成价值磨损现象。因此,利益平衡原则应建立在可提升知识产权利用率的基础上,利用率增加,知识产权的社会价值也将随之提升,知识产权可正式成为具有循环价值的无形财产,长期为社会填补技术效益、经济效益。
三、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一)效率为主,维护利益公平
在知识产权法作用背景下,利益平衡原则的输出必须注重效率。知识产权法的作用为监管,在维护利益平衡的前提下,也要尽可能的保护产权者个人利益。因此,当产权者完善开发新技术后,法律必须快速的确认平衡基点,落实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状态。产权人开发新技术的核心目的为投入生产,只有投入生产,发挥技术的经济价值,个人利益才能得到根本上的满足。一旦官方在平衡利益的过程中,耗时过长,将对知识产权的利益输出造成直接性的影响。产权者个人利益受损,利益平衡原则将无法落实。因此,在知识产权法中落实利益平衡原则,应以效率为主,大力维护利益公平。
(二)考量关系,构建动态平衡局面
利益平衡建立在平面基础上,需考量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需使用动态思路,破除机械维护形式,以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性质,合理分配利益总量。同时,社会不断发展,社会各个行业之间的关系不断变动,人们对于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判断也正不断改变。利益平衡原则并未完全固定,其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变更评判标准。因此,在知识产权法中落实利益平衡原则,需要建立在动态条件下。即知识产权法应依照社会关系的变动,而更替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正确应对,理清限制关系
要实现利益平衡,对部分利益进行限制,属于必然举动。首先,为避免社会公众滥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将对信息使用的范围、方式进行规定。同时,知识产权的公用时间、效能也会时受到限制。其次,知识产权法中,也将一些具有特殊属性的知识产权,放置在公用范围外。例如具有国防性质的治疗方法,与社会公德相关的治疗方法等。之所以对这类知识产权进行公用限制,根本原因为,将这类知识产权公开后,将引发国防方面,或社会工序方面的危机。因此,排除在外即为达成利益平衡的核心方法。
四、结语
综上,文章以知识产权法为主,对知识产权法之中的利益平衡原则,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在知识产权法中落实利益平衡原则,应遵守三点原则,即效率为主,维护利益公平;考量关系,构建动态平衡局面;正确应对,理清限制关系。望文中内容,可为相关研究者,提供一些原则、要点方面的参考建议。
参考文献:
[1]赵万一.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及其制度实现——兼论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表达[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19(06):65-74.
[2]杨涛.论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适用——以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为分析视角[J].法商研究,2018,35(01):182-192.
[3]覃楚翔.浅谈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J].汉字文化,2018(15):108-11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