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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作为国家的一项支柱产业,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一直困扰建筑领域,若处理不当,将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不太规范,存在着非常普遍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现象,直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通过了[2004]14号司法解释,对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规定,为建筑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该《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笔者认为该权利是属于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但是《解释》的规定在实务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违法分包、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可以适用《解释》的规定,但是合法分包的施工人在实践中却得不到适用。由此,从保护农民工工资,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考虑,对农民工工资等建立先取特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