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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便擅改船舶户口簿
私自更改证件中过期船舶的船长姓名、船名,导致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出海作业,遭遇海难,7人死亡。福州市中院维持了平潭县法院对该县流水船舶管理站船舶管理员林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的判决。据悉,这是福州首次以滥用职权罪对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定罪判刑。
经一审法院查明,1994年3月至2002年12月间,被告人林某被聘为平潭县流水船舶管理站船舶管理员。1999年4月12日,被告人林某辖区内的“闽平渔0802号”渔船转卖到霞浦,被告人林某经手办理了相关的买卖手续,并收缴了该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
1999年8月,陈某购买了“闽平渔0473号”渔船,但“0473号”渔船出海作业必须具备的全部证件均已超过有效期,为了使该渔船能顺利出海作业,陈某便要求被告人林某帮助套用其手中原有的“0802号”渔船的相关证件进行年审。
1999年12月15日,被告人林某擅自将“0473号”渔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中的“船长”,更改为仅有大副职务证书的陈某。2000年5月船舶年度审验时,被告人林某明知“闽平渔0473号”渔船已超过有效期,仍随意在《年度审验申请表》中签注“同意参加年检”,致使该船通过年度审验。
随后,被告人林某又擅自将“0473号”渔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中的船牌号更改为“0802号”,加盖了公章。2001年3月,林某又利用职权,使该船领取了新的《出海船舶户口簿》。
套牌出海渔船遇难七人死亡
2002年2月14日,陈某等8人驾驶“0473号”渔船出海作业时发生海难,造成船只沉没、7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平潭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受聘用为平潭县流水船舶管理站的船舶管理员,协助对船舶的年度审验进行审核,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致使该船发生海难,造成7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一审宣判后,林某向中院上诉。中院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虽然造成海难的严重后果有多种原因,但林某的行为是诸多原因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与造成的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为此,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私自更改证件中过期船舶的船长姓名、船名,导致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出海作业,遭遇海难,7人死亡。福州市中院维持了平潭县法院对该县流水船舶管理站船舶管理员林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的判决。据悉,这是福州首次以滥用职权罪对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定罪判刑。
经一审法院查明,1994年3月至2002年12月间,被告人林某被聘为平潭县流水船舶管理站船舶管理员。1999年4月12日,被告人林某辖区内的“闽平渔0802号”渔船转卖到霞浦,被告人林某经手办理了相关的买卖手续,并收缴了该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
1999年8月,陈某购买了“闽平渔0473号”渔船,但“0473号”渔船出海作业必须具备的全部证件均已超过有效期,为了使该渔船能顺利出海作业,陈某便要求被告人林某帮助套用其手中原有的“0802号”渔船的相关证件进行年审。
1999年12月15日,被告人林某擅自将“0473号”渔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中的“船长”,更改为仅有大副职务证书的陈某。2000年5月船舶年度审验时,被告人林某明知“闽平渔0473号”渔船已超过有效期,仍随意在《年度审验申请表》中签注“同意参加年检”,致使该船通过年度审验。
随后,被告人林某又擅自将“0473号”渔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中的船牌号更改为“0802号”,加盖了公章。2001年3月,林某又利用职权,使该船领取了新的《出海船舶户口簿》。
套牌出海渔船遇难七人死亡
2002年2月14日,陈某等8人驾驶“0473号”渔船出海作业时发生海难,造成船只沉没、7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平潭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受聘用为平潭县流水船舶管理站的船舶管理员,协助对船舶的年度审验进行审核,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致使该船发生海难,造成7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一审宣判后,林某向中院上诉。中院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虽然造成海难的严重后果有多种原因,但林某的行为是诸多原因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与造成的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为此,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