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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同时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一天,王某在驾车途中不慎与迎面开来的一辆货车相撞。“富康”车与货车各有损失(王某损失约8000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货车车主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而王某因考虑到自己的车投了保险,于是便与对方约定双方责任自负。随后,王某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了解襟怀后以“王某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为由,拒绝赔偿,王某对此感到不能理解,遂引起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