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重大资产变更往往是大股东利益的体现,中小股东的利益经常受到合法的漠视和侵害.适度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各国公司立法的共识.措施之一就是赋予中小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我国的现实更应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现行公司立法对此制度未规定.作者意在通过对我国台湾及其他国家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比较,有助于我国公司立法借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