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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西藏不发):为了加强国际金融组织(现包括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债务管理,维护国家对外信誉,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现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清偿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原财世字[1995]139号《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偿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