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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信用证作为银行信用被认为是一种较为安全 的结汇方式,因此,我国对外贸易中大部分的交易选择了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从理论上看,只要出口商按规定交单都应该能够安全收汇,但在实际中我国每年的信用证纠纷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是出口商的交单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导致了银行的拒付。基于此,本文从SWIFT信用证的结构入手,分析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从而为出口商品和安全收款铺平道路。
【关键词】 跟单信用证 审核 SWIFTUCP600
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的审核工作由银行和出口商共同完成,通知行只是负责鉴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包括证实信开本中开证行的印鉴或电开本中开证行的密押是否相符,并及时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并无审核信用证条款或内容的义务;而出口商主要负责审核信用证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在我国的信用证结算实务中,国内的通知行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往往会对信用证中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核并做出相应的批注,而受益人必须重视银行的批注内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除此之外,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后,应结合UCP600的规定,并根据买卖合同逐条审核信用证,如果有受益人办不到的或者含有损害受益人利益的条款,应要求修改或取消,否则受益人会因为难以履约而处于被动的地位,安全收汇也得不到保障。因此,本文将站在出口商的角度以SWIFT信用证为例来解析信用证审核的要点。
1. SWIFT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SWIFT信用证大约由二三十个条款构成,以MT700格式开立的信用证条款具有特定的书写格式,每一条的结构都相同,由条款名称+条款编码+条款内容三部分构成,其中条款编码和条款名称是固定的,而条款内容则会根据每笔交易的实际情况而定,比如:DOC. CREDIT NUMBER 20 LAD880938(条款名称:信用证号码,条款编码:20,条款内容:LAD880938);SHIPMENT PERIOD 44D 12 SEP. 2012(条款名称:船期,条款编码44D,条款内容:2012年9月15日)。一份信用证中有些條款的内容较多,比如46A DOCUMENTS REQUIRED 单据要求条款,该条款包括了信用证所要求的多种单据,信用证通常会用“1、2、3”或“+、—”的分隔符来区分。所以,在审核信用证时,先看编码和条款名称,因为这些是固定的,再看编码后面的条款内容,如果条款内容用分隔符列举出来,只要它们在一个编码下,都是属于同一性质的内容,比如31C就是开证日期;31D就是信用证的有效期和有效地点,50就是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等等,以此类推。
出口商在读懂一份信用证后应该认真审核信用证的内容,学会辨别“问题条款”,就能及时要求修改,以保证能够安全收汇。
2. 信用证审核的要点
在审核信用证时,应采取全面审核和逐项审核的方法。
首先,受益人应当查看信用证总的页次,特别应注意每一页的末行和下一页的开头是否语句衔接正常,以避免传真过程中人为的疏忽遗漏,同时也防止受益人没有看完信用证就开始制单。比如:信用证正面最后一句写:“SHIPPING MARKS:P.T.O.”(P.T.O.是Please Turn Over的缩写,是请翻阅后页的意思),而背面第一行写有:ABC/LD1234/LONDON/NO.1-123。此时,受益人在制单时由于没有正确理解P.T.O.的含义,也没有将L/C的正反两面全面地进行审核,就误认为唛头是P.T.O.,在制作的商业发票等单据中“SHIPPING MARKS”一栏填写了P.T.O.,结果因单证不符被银行拒付,理由是L/C的唛头应该是ABC/LD1234
/LONDON/NO.1-123。
其次,受益人应根据合同内容逐项审核信用证的条款,重点审核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审核L/C的基本要素
①审核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信息是否正确
审核L/C中必选项目50:APPLICANT(开证申请人)和59A:BENEFICIARY(受益人)中的名称和地址是否与合同相一致。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分别为合同的买方和卖方,为了防止错发错运,保证能够安全结汇,信用证的名称和地址必须与合同中对应的名称和地址完全一致,卖方在审核该条款的时候必须一一对照,如有一个数字或字母不符或者有任何遗漏,都将会导致所有单证不符,因为大部分的单据都会显示受益人的名称与地址。
②审核币种、数量与金额是否与合同一致
审核必选项目32B:AMOUNT,这一项主要审核信用证的币种和总金额是否与合同相一致,比如:合同中金额为118,979美元,那L/C中32B应为:CURRENCY USD AMOUNT 118979,00(注意在L/C中金额数字的小数点用逗号表示)。在审核此项目时,还需结合UCP600第三十条关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增减幅度的规定,注意查看该项是否有5%或10%的增减幅度。当L/C中货物的金额和数量前都注有“about”(约)/“approximately”(大约)一类字眼,则金额和数量均有10%的增减幅度。比如:L/C中规定about 200 M/T@USD10 PER M/T TOTAL AMOUNT ABOUT USD 2000(信用证中规定大约200公吨,每公吨10美元,总金额大约2000美元),由于数量和金额前面均有“约”,所以按此规定该批货物最多可装220M/T,支付2200美元,最少可装180M/T,支付1800美元。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数量和金额前只有其中一项有“约”,则机动幅度只适用于有“约”的那一项,比如,L/C规定“某商品数量约1000米”,但总金额规定为“12000美元”,这时数量有10%的增减,而总金额没有,依据UCP600的规定,支取金额不应超过信用证的金额12000美元,则卖方发货时最多发1000米,制单时的发票总额不应该超过12000美元;相反,如果总金额前有“约”而数量前没有“约”,则卖方在发货和制单时需要做相同的处理即可。此外,如果L/C中商品的数量和金额前都没有“约”字,但是L/C中并没有规定商品的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的金额且货物属于散装货,则该证下交货的数量及金额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2)审核L/C中的期限
L/C的期限主要包括31D(有效期)、44C/44D(装运期)和48(交单期)等三个期限,其中信用证的31D(有效期)一般是三期中最晚的日期,在审核时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①审核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合理性
审核必选项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信用证的有效期及到期地点)时,应注意该信用证是否规定了有效期,没有规定有效期的信用证则被认为是无效的信用证;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应为受益人所在地,即到期地点可规定为“IN CHINA”或“AT BENEFICIARY'S COUNTRY”,如果到期地点在国外,则我方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的具体时间,容易造成单据延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信用证的有效期或交单期的最后一天适逢银行法定节假日,受益人则可顺延至下个银行工作日交单。
②审核装运期的可操作性
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最迟装运日期)和44D SHIPMENT PERIOD(装运期间)不能同时在信用证中出现,不论是审核44C还是44D,受益人都需确认实际的船期及能否按时装船,原则上装运期都应与合同一致,如果不能如期装运则应要求展期。信用证中如果没有规定装运期只有有效期,则该信用证被称为“双到期信用证”,该证的装运期与有效期为同一天到期,在使用该种信用证时,最好将装运期提前10-15天,以便卖方有足够的时间制单和交单。比如信用证规定有效期为5月5日(周六)并没有规定装运期,则最迟装运期也应为5月5日,运至国外某港,;经查询货代得知,运至某港的货轮航次每周日有一班,即前后航次分别是4月29日和5月6日,显然5月6日已经逾期,受益人可选择的船期是4月29日或更早,此时,字面上的最迟装船期是5月5日,实际操作中就变成了4月29日。
③审核交单期的可行性
审核可选项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交单期限)时,需注意该期限是否合理可行。信用证一般都规定受益人需在运输单据出具后的15日内且在有效期内交单议付,这是合理的,但是对于日韩或东南亚的客户则不适用,因为货物到这些地方货轮只需一周左右,如果我们交单太迟,就可能导致货物到了 (下转第132页)
(上接第129页)
而单据还没到的情况,使得客户没法提货,这时就需要灵活适用交单期条款;如果信用证中并没有48项交单期,根据UCP600的规定则可适用21天条款,即受益人可在货物装运日后的21天内交单,但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
总之,在审核信用证中的期限时,应稳妥规定三个期限。一般情况下,货物备好后至少预留7天作为最后装船的期限,交单期至少应在装船期后不少于12天,还应注意有效期和到期地点。如果时间来不及,最好要求对方展期,在延展装运期时应同时延展有效期。
(3)审核L/C中商品和单据的内容
①审核货物描述是否与合同一致
审核45A 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描述)一栏是否与合同一致。有些客户出于避税的目的或者一些行业习惯,对货物的描述过于笼统或者描述与真实货物不一致的时候,虽然看似对出口方没有直接的影响,但是极易造成单据的不符。比如把“猪二成革”写成“皮革”,在出口商品检验时,当局却不允许过于简化商品名称;又比如出口一批高档玻璃工艺品到台湾,业内俗称CRYSTAL(水晶玻璃),在签订合同时也写的CRYSTAL,而实际上在海关的报关货物名称应该是GLASS(玻璃),并在水晶玻璃和普通玻璃制品的海关监管不同,水晶玻璃制品出口台湾需事先申请许可证,否则会被扣押。因此,如果受益人不能按照客户的要求办理,则要及时通知客户修改。
②审核单据条款是否能够提供
46A DOCUMENTS REQUIRED (单据条款)中规定了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證及操作方式,这是信用证的核心,也是审核的重点,需要受益人逐字审核。
由于该条款内容较多,受益人在审核时为了避免遗漏应使用合理的方法:首先,受益人需要查看46A项下要求的单据有没有前后矛盾冲突的地方,比如采用FOB术语却要求提供保险单,此时应由买方购买保险,卖方无法提供保险单;或要求受益人提供从重庆运往芝加哥的海运提单,而芝加哥不是海港,卖方只能提供多式联运单据,所以,对于这种自相矛盾的条款应予以修改;其次,受益人应具体查看每一个单据的内容是否合理,比如保险单中要求投保“THE INSTITUTE CARGO ALL RISKS AND ......(伦敦保险协会的一切险)”,显然很不合理,因为一份保单中不能将两个保险公司的险别混合使用;对于法检商品买方却要求提交买方授权代理人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修改此条款该由CIQ实施检验;对于FOB合同却要求在提单上标注“FREIGHT PREPAID(运费已付)”,诸如此类容易引起贸易纠纷的单据条款,应该删除或修改。
(4)审核费用承担条款
审核71B CHARGES(费用情况)的目的是看银行费用负担是否公平。根据UCP600的规定,双方应该公平合理地分担银行费用,如果信用证中规定“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HE COUNTRY OF ISSUANCE OF THIS CREDIT ARE FOR THE ACCOUNT OF BENEFICIARY(开证行以外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这样受益人除了需承担国内通知行和议付行的费用外,还需要承担传递、转让或偿付信用证的费用,这显然是不公平的,需要修改,一般可改为“ALL BANKING CHARGES INSIDE CHINA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在中国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更为合理,也更容易被双方接受。如果有的信用证规定“ALL BANKING CHARGES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所有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这就更不合理了,必须修改,否则只能做亏本买卖了。
(5)审核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软条款”是信用证中规定有保留或者限制的条款,这些条款的存在足以改变信用证保证付款的性质。信用证的软条款一般会设置在信用证的生效、检验检疫、装船、交单或验收等各环节,受益人应认真审核。常见的软条款有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条款、暂不生效条款、开证申请人做主条款、提交1/3正本提单条款、不平等条款或用本国法律干涉信用证业务等条款,这些条款极易使得进口商掌握了交易的主动权,并使得信用证的独立性变得模棱两可,一旦国际行市不好或者出现对开证申请人不利的因素,开证行就可以利用该条款正当地免去其付款责任。对于信用证的软条款必须修改。
总之,在出口业务中,对无疑义的信用证,出口商可以立即按照规定办理货运并制单结汇,;对不能接受的条款,应尽快通知开证申请人做出必要的修改,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装运货物后才发现问题而处于被动境地。
参考文献:
[1] 中国国际商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M]. 北京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2007.
[2]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修订本)[M]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7.
(作者单位: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关键词】 跟单信用证 审核 SWIFTUCP600
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的审核工作由银行和出口商共同完成,通知行只是负责鉴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包括证实信开本中开证行的印鉴或电开本中开证行的密押是否相符,并及时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并无审核信用证条款或内容的义务;而出口商主要负责审核信用证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在我国的信用证结算实务中,国内的通知行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往往会对信用证中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核并做出相应的批注,而受益人必须重视银行的批注内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除此之外,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后,应结合UCP600的规定,并根据买卖合同逐条审核信用证,如果有受益人办不到的或者含有损害受益人利益的条款,应要求修改或取消,否则受益人会因为难以履约而处于被动的地位,安全收汇也得不到保障。因此,本文将站在出口商的角度以SWIFT信用证为例来解析信用证审核的要点。
1. SWIFT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SWIFT信用证大约由二三十个条款构成,以MT700格式开立的信用证条款具有特定的书写格式,每一条的结构都相同,由条款名称+条款编码+条款内容三部分构成,其中条款编码和条款名称是固定的,而条款内容则会根据每笔交易的实际情况而定,比如:DOC. CREDIT NUMBER 20 LAD880938(条款名称:信用证号码,条款编码:20,条款内容:LAD880938);SHIPMENT PERIOD 44D 12 SEP. 2012(条款名称:船期,条款编码44D,条款内容:2012年9月15日)。一份信用证中有些條款的内容较多,比如46A DOCUMENTS REQUIRED 单据要求条款,该条款包括了信用证所要求的多种单据,信用证通常会用“1、2、3”或“+、—”的分隔符来区分。所以,在审核信用证时,先看编码和条款名称,因为这些是固定的,再看编码后面的条款内容,如果条款内容用分隔符列举出来,只要它们在一个编码下,都是属于同一性质的内容,比如31C就是开证日期;31D就是信用证的有效期和有效地点,50就是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等等,以此类推。
出口商在读懂一份信用证后应该认真审核信用证的内容,学会辨别“问题条款”,就能及时要求修改,以保证能够安全收汇。
2. 信用证审核的要点
在审核信用证时,应采取全面审核和逐项审核的方法。
首先,受益人应当查看信用证总的页次,特别应注意每一页的末行和下一页的开头是否语句衔接正常,以避免传真过程中人为的疏忽遗漏,同时也防止受益人没有看完信用证就开始制单。比如:信用证正面最后一句写:“SHIPPING MARKS:P.T.O.”(P.T.O.是Please Turn Over的缩写,是请翻阅后页的意思),而背面第一行写有:ABC/LD1234/LONDON/NO.1-123。此时,受益人在制单时由于没有正确理解P.T.O.的含义,也没有将L/C的正反两面全面地进行审核,就误认为唛头是P.T.O.,在制作的商业发票等单据中“SHIPPING MARKS”一栏填写了P.T.O.,结果因单证不符被银行拒付,理由是L/C的唛头应该是ABC/LD1234
/LONDON/NO.1-123。
其次,受益人应根据合同内容逐项审核信用证的条款,重点审核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审核L/C的基本要素
①审核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信息是否正确
审核L/C中必选项目50:APPLICANT(开证申请人)和59A:BENEFICIARY(受益人)中的名称和地址是否与合同相一致。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分别为合同的买方和卖方,为了防止错发错运,保证能够安全结汇,信用证的名称和地址必须与合同中对应的名称和地址完全一致,卖方在审核该条款的时候必须一一对照,如有一个数字或字母不符或者有任何遗漏,都将会导致所有单证不符,因为大部分的单据都会显示受益人的名称与地址。
②审核币种、数量与金额是否与合同一致
审核必选项目32B:AMOUNT,这一项主要审核信用证的币种和总金额是否与合同相一致,比如:合同中金额为118,979美元,那L/C中32B应为:CURRENCY USD AMOUNT 118979,00(注意在L/C中金额数字的小数点用逗号表示)。在审核此项目时,还需结合UCP600第三十条关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增减幅度的规定,注意查看该项是否有5%或10%的增减幅度。当L/C中货物的金额和数量前都注有“about”(约)/“approximately”(大约)一类字眼,则金额和数量均有10%的增减幅度。比如:L/C中规定about 200 M/T@USD10 PER M/T TOTAL AMOUNT ABOUT USD 2000(信用证中规定大约200公吨,每公吨10美元,总金额大约2000美元),由于数量和金额前面均有“约”,所以按此规定该批货物最多可装220M/T,支付2200美元,最少可装180M/T,支付1800美元。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数量和金额前只有其中一项有“约”,则机动幅度只适用于有“约”的那一项,比如,L/C规定“某商品数量约1000米”,但总金额规定为“12000美元”,这时数量有10%的增减,而总金额没有,依据UCP600的规定,支取金额不应超过信用证的金额12000美元,则卖方发货时最多发1000米,制单时的发票总额不应该超过12000美元;相反,如果总金额前有“约”而数量前没有“约”,则卖方在发货和制单时需要做相同的处理即可。此外,如果L/C中商品的数量和金额前都没有“约”字,但是L/C中并没有规定商品的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的金额且货物属于散装货,则该证下交货的数量及金额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2)审核L/C中的期限
L/C的期限主要包括31D(有效期)、44C/44D(装运期)和48(交单期)等三个期限,其中信用证的31D(有效期)一般是三期中最晚的日期,在审核时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①审核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合理性
审核必选项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信用证的有效期及到期地点)时,应注意该信用证是否规定了有效期,没有规定有效期的信用证则被认为是无效的信用证;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应为受益人所在地,即到期地点可规定为“IN CHINA”或“AT BENEFICIARY'S COUNTRY”,如果到期地点在国外,则我方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的具体时间,容易造成单据延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信用证的有效期或交单期的最后一天适逢银行法定节假日,受益人则可顺延至下个银行工作日交单。
②审核装运期的可操作性
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最迟装运日期)和44D SHIPMENT PERIOD(装运期间)不能同时在信用证中出现,不论是审核44C还是44D,受益人都需确认实际的船期及能否按时装船,原则上装运期都应与合同一致,如果不能如期装运则应要求展期。信用证中如果没有规定装运期只有有效期,则该信用证被称为“双到期信用证”,该证的装运期与有效期为同一天到期,在使用该种信用证时,最好将装运期提前10-15天,以便卖方有足够的时间制单和交单。比如信用证规定有效期为5月5日(周六)并没有规定装运期,则最迟装运期也应为5月5日,运至国外某港,;经查询货代得知,运至某港的货轮航次每周日有一班,即前后航次分别是4月29日和5月6日,显然5月6日已经逾期,受益人可选择的船期是4月29日或更早,此时,字面上的最迟装船期是5月5日,实际操作中就变成了4月29日。
③审核交单期的可行性
审核可选项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交单期限)时,需注意该期限是否合理可行。信用证一般都规定受益人需在运输单据出具后的15日内且在有效期内交单议付,这是合理的,但是对于日韩或东南亚的客户则不适用,因为货物到这些地方货轮只需一周左右,如果我们交单太迟,就可能导致货物到了 (下转第132页)
(上接第129页)
而单据还没到的情况,使得客户没法提货,这时就需要灵活适用交单期条款;如果信用证中并没有48项交单期,根据UCP600的规定则可适用21天条款,即受益人可在货物装运日后的21天内交单,但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
总之,在审核信用证中的期限时,应稳妥规定三个期限。一般情况下,货物备好后至少预留7天作为最后装船的期限,交单期至少应在装船期后不少于12天,还应注意有效期和到期地点。如果时间来不及,最好要求对方展期,在延展装运期时应同时延展有效期。
(3)审核L/C中商品和单据的内容
①审核货物描述是否与合同一致
审核45A 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描述)一栏是否与合同一致。有些客户出于避税的目的或者一些行业习惯,对货物的描述过于笼统或者描述与真实货物不一致的时候,虽然看似对出口方没有直接的影响,但是极易造成单据的不符。比如把“猪二成革”写成“皮革”,在出口商品检验时,当局却不允许过于简化商品名称;又比如出口一批高档玻璃工艺品到台湾,业内俗称CRYSTAL(水晶玻璃),在签订合同时也写的CRYSTAL,而实际上在海关的报关货物名称应该是GLASS(玻璃),并在水晶玻璃和普通玻璃制品的海关监管不同,水晶玻璃制品出口台湾需事先申请许可证,否则会被扣押。因此,如果受益人不能按照客户的要求办理,则要及时通知客户修改。
②审核单据条款是否能够提供
46A DOCUMENTS REQUIRED (单据条款)中规定了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證及操作方式,这是信用证的核心,也是审核的重点,需要受益人逐字审核。
由于该条款内容较多,受益人在审核时为了避免遗漏应使用合理的方法:首先,受益人需要查看46A项下要求的单据有没有前后矛盾冲突的地方,比如采用FOB术语却要求提供保险单,此时应由买方购买保险,卖方无法提供保险单;或要求受益人提供从重庆运往芝加哥的海运提单,而芝加哥不是海港,卖方只能提供多式联运单据,所以,对于这种自相矛盾的条款应予以修改;其次,受益人应具体查看每一个单据的内容是否合理,比如保险单中要求投保“THE INSTITUTE CARGO ALL RISKS AND ......(伦敦保险协会的一切险)”,显然很不合理,因为一份保单中不能将两个保险公司的险别混合使用;对于法检商品买方却要求提交买方授权代理人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修改此条款该由CIQ实施检验;对于FOB合同却要求在提单上标注“FREIGHT PREPAID(运费已付)”,诸如此类容易引起贸易纠纷的单据条款,应该删除或修改。
(4)审核费用承担条款
审核71B CHARGES(费用情况)的目的是看银行费用负担是否公平。根据UCP600的规定,双方应该公平合理地分担银行费用,如果信用证中规定“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HE COUNTRY OF ISSUANCE OF THIS CREDIT ARE FOR THE ACCOUNT OF BENEFICIARY(开证行以外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这样受益人除了需承担国内通知行和议付行的费用外,还需要承担传递、转让或偿付信用证的费用,这显然是不公平的,需要修改,一般可改为“ALL BANKING CHARGES INSIDE CHINA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在中国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更为合理,也更容易被双方接受。如果有的信用证规定“ALL BANKING CHARGES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所有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这就更不合理了,必须修改,否则只能做亏本买卖了。
(5)审核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软条款”是信用证中规定有保留或者限制的条款,这些条款的存在足以改变信用证保证付款的性质。信用证的软条款一般会设置在信用证的生效、检验检疫、装船、交单或验收等各环节,受益人应认真审核。常见的软条款有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条款、暂不生效条款、开证申请人做主条款、提交1/3正本提单条款、不平等条款或用本国法律干涉信用证业务等条款,这些条款极易使得进口商掌握了交易的主动权,并使得信用证的独立性变得模棱两可,一旦国际行市不好或者出现对开证申请人不利的因素,开证行就可以利用该条款正当地免去其付款责任。对于信用证的软条款必须修改。
总之,在出口业务中,对无疑义的信用证,出口商可以立即按照规定办理货运并制单结汇,;对不能接受的条款,应尽快通知开证申请人做出必要的修改,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装运货物后才发现问题而处于被动境地。
参考文献:
[1] 中国国际商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M]. 北京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2007.
[2]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修订本)[M]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7.
(作者单位: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