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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因"是传统英美合同法的核心要件,而"约因必须充足但无须等价"则是法官认定"约因"是否存在进而决定允诺是否有强制力的指导性规则。该规则衍生于英格兰中世纪的合同诉讼,于18世纪后期确立为近现代英美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名义约因"与"虚假约因陈述"是约因无须等价的两种特殊情形。约因无须等价规则的起源与发展生动地诠释了普通法的传统个性,它蕴涵了合同自由的精神,并发挥着促进交易之功能。将合同关系的本质概括为"协作"是当代学者对约因无须等价规则提出的最新哲学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