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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4年汉斯立克《论音乐的美》中指出:"音乐的内容就是乐音的运动形式"。表现主义音乐的重要代表人物勋伯格在《和声学》序言中,也对音乐美学直截了当地表现出了不屑。然而,音乐历史的发展情况,果真如汉斯立克、勋伯格所言吗?本文以贝多芬、李斯特、柴可夫斯基的奏鸣曲创作为例,在论证情感美学与音乐实践二者关系的同时,质疑形式美学,并提出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