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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人权公约与全球性国际人权公约都规定了国家指控制度、个人申诉制度以及国家报告制度.与全球性国际人权保护制度相比,区域性人权保护制度更具可行性.由于区域内各国历史传统、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都比较接近,区域内人权标准更统一,所保护的权利主体也更具体,区域性人权保护制度在人权保护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尤其是个人申诉制度,丰富了国际法与国际人权法的主体体系,对人权的国际保护产生了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