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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范畴具有普遍性,以系统论的观点考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可发现这一关系所内含的种种系统特质。其中,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构成系统的主体要素,因彼此间的权利、义务结构而相互影响,形成两个层次,并始终与以人民检察院为主要代表的环境因素发生信息交换,促使系统整体向着更加有序的方向演化,并保障社会各项事业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