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1991]483号)中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允许接受工程总承包业务,业务类型可以从原来单纯的工程设计、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转变为包括勘察设计、设备询价、订货及材料采购、建筑安装招标发包、项目监理、试车考核直至单套或成套交付使用全过程的承包或部分承包业务。由于业务类型的转变,该类项目的纳税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下面笔者通过实际案例就该类项目的纳税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