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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一词已近滥觞,但对其内涵的理解不尽一致。不应仅从字面意义或数学意义上简单解读零容忍的内涵,社会学意义的解读更为可取。零容忍应分为立法上的零容忍和司法上的零容忍,立法零容忍是一种绝对的“无”的零容忍,司法零容忍则是一种有限度的、且是最低限度的容忍,此种最低限度容忍的具体程度面对不同语境、时空、对象时均有差异。我国施行零容忍政策有破窗理论和积极刑法立法观的理论支持,且其思想内涵在我国颇有渊源。对比域外“立法定性”的刑事立法模式,我国“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不利于实施零容忍政策。零容忍政策的实现应采取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