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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尔斯的后期思想和作品中,the law of peoples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术语.国内日前出版的有关罗尔斯这个时期的著作,均将其译为"万民法".但这种译法缺乏对西方法制史传统的照顾,也与罗尔斯本人的整体思想不大一致.本文以此为题展开考察和分析,以期能引起学术界和翻译界广泛、深刻的讨论,求得比较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