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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许多地方人大都开展了对检察机关的个案监督工作。但是,其合法性倍受质疑。实际上,个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承担公共责任的重要表现形式,对于抑制公诉权滥用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果监督主体政治色彩过强,则会干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因此,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内设置相对独立的专业主体进行监督;个案监督应坚持“事后原则”;监督意见仅具“建议性”;监督程序具有公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