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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的刑事自诉模式下,被害人为刑事诉讼的主体之一。但在漫长的中世纪,被害人陷入证人的境地,国家成为唯一的诉讼主体。当代,虽然被害人普遍地被当作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是并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所以传统的刑事诉讼结构一直没有被害人的一席之地。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应当恢复刑事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设计相应的制度充分保障刑事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