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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洛克的自然权利哲学,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为了维护自然法无法有效保障的自然权利,与他人达成协议,创建了政府,并赋予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即是说,政府源于人民的同意,政府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自然权利。就教育而言,政府有责任去建设安全的校舍,保障每一个学生的受教育权。同样,从自然权利哲学的角度看,作为社会代表者的教师与学生之间是契约关系,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有义务去保障学生的生命免受外部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