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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具有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结构科学等优点,但也呈现一定的局限,其表现为一般规则对个别案件之局限;有限规则对无限客体之局限;模糊规则对确定事项之局限;确定规则对发展事物之局限;刻板规定对丰富内涵之局限等。制定法缺陷的主要弥补方式有:确立法律原则、制定法律解释、认可社会习惯、确定类推制度、设立一般条款、创立判例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