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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中,关于破产犯罪的立法还很不完善,1988年施行至今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的刑事责任,主要针对企业的法人代表、直接责任人员及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导致企业破产,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而设定的,但是对其罪名及其适用刑罚均未作出明确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仅规定了渎职破产罪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