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重审规则”的合理性证成——基于程序类型化的研究进路

来源 :法学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ool_bl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的“重审规则”因不同于传统的救济程序引起了理论上的“合理性”质疑,但基于价值优先性选择的论证模式并不能有效排除争议,只有探寻新的论证模式才能明确“重审规则”是否合理.依据被告人的主观意志对启动缺席审判程序作用力大小的不同,可以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划分为选择型缺席审判、交往型缺席审判和规范型缺席审判三种类型.依据人权保障理论,除特殊情况外,选择型缺席审判和交往型缺席审判无需设置“重审规则”,但规范型缺席审判需要设置“重审规则”来补偿被告人出庭权的减损.我国“重审规则”仅适用于规范型缺席审判,符合救济程序的设置规则,但可以扩展适用于被告人因重病不能参加庭审,近亲属选择缺席审判的情况.
其他文献
深海资源开发应急管理法律制度是我国构建以《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为基石的配套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海资源开发应急管理具有国际法、国内法双重法律属性,我国完善深海资源开发应急管理法律制度需考虑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遵守国内法的效力不低于国际法的要求,内外联动深海资源开发应急管理国内与国际两套体制。我国深海资源开发应急管理部门职责不清,相关法律体系空泛,应急预案缺位。我国需构建以“自然资源部——中国大洋事务管理局”为核心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快编制深海资源开发应急预案,循序推进深海资源开发应急管理立
通过对99份2013年以来互市贸易走私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存在重大争议。辩方通常以行为人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地方法规为由进行无罪抗辩,而法官认为以上理由不能成立。法官裁判虽然说理不够,但认定是正确的,互市贸易走私是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故意逃避海关监管,也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地方法规和政策不能作为法院认定互市贸易走私合法的依据。以上争议源于政策的不完善,应当通过科学立法和严格执法完善政策立法,即行政法规应当完善边民互市相关规范、地方政府应当严守立法和执法边界
从民商关系的发展进路来看,民商合一并不是民商分立进化的必然结果,而是民商分立的一种变异形态。民法商法化作为民商合一的主要实现方式,其实质是以牺牲民法的人本主义精神为代价来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不仅不利于充分发挥商法的独特作用,而且由于其事实上泯灭了民法的权利法属性,也不利于民法自身的发展。实证研究表明,一国经济的发展水平与其对商法的重视程度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实行绝对民商合一的国家由于无法有效利用商法的特殊构造服务于市场交易活动,因此无法充分发挥法律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反而是重视商法制度建设的国家能够为社
外卖骑手是一个新兴的职业,诞生于“互联网+餐饮”时代,如何更好地应对职业风险,为外卖骑手提供职业伤害法律保障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学术界对这一群体现有的研究主要
宣告死亡虽为民法领域的一项制度,但客观上会对刑事司法产生一定影响,可能妨碍案件办理和追赃。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存在构建民事宣告死亡制度与刑事司法对接机制的必要性,且建立对接机制具备制度基础、物质和时间等现实条件。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申请宣告死亡询问和通告制度、建立涉宣告死亡案件审查评估制度、建立涉宣告死亡案件反馈制度、建立刑事办案机关对宣告死亡的建议制度等,都是构建对接机制的具体措施。
十二木卡姆是新疆特有的一种民族艺术形式,被联合国及我国国务院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故对十二木卡姆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性。然而当前对十二木卡姆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不能对十二木卡姆进行有效保护。对十二木卡姆的法律保护不应局限于利用知识产权法的固有模式,可以把公法和私法保护相结合建立新的保护十二木卡姆的法律机制。
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上市公司越权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主要存在三种争议观点:无效说、有效说、效力待定说。已出台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于上市公司越权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规范,解决了长期以来的争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将上市公司越权对外担保视为越权代表,如果相对人出于善意,尽到审查义务,则担保合同有效,担保责任由公司承担;如果相对人并非出于善意,则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对外担保责任。
退役军人的权益保障关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未来,关系社会的稳定。进入新时代以来,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更加明确,政策制度、体制机制不断改革,尤其是管理机构的统一为退役军人事务的集中高效管理奠定了组织基础。未来,除了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关于退役军人权益保障的共同经验,我国还应以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工作领导机制、确立以退役军人为本的教育培训体系、畅通符合退役军人特点的再社会化途径以及建立多方参与的退役军人矛盾化解机制的方式,推动我国退役军人权益保障体系不断完善。
虽然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肯定了数据为财产权益,但学界对数据权益保护的规则争议较大,相应的民事规则暂时处于缺位状态。在我国规范网络行为的立法中,并未区分“信息”与“数据”概念,从而产生了两套规范体系。若赋予企业对数据的支配性权利则其不可避免地与用户信息权利及信息所内涵的基础权利产生冲突。数据安全保护规则体系的构建需要厘清企业数据权利与用户信息权利的关系。用户信息权利属于用户的基础权利在信息层面的请求权集合,企业对由用户信息转化而来的数据的权利则来自于用户对其在数据应用层面的授权,而非信息所代表的
在当今社会,高度繁荣的网络消费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创造了大量就业、极大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各类需求。但我国当前有关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尚不完善,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交易过程的风险。基于此,有必要对网络消费的概念、特点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探究网络消费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策略,以进一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