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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统计监督检查是2009年修订的《统计法》新增加的一章内容,是使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是实现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本文从分析当前统计监督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对规范统计监督检查程序的思考。
关键词: 规范 统计 监督检查 程序
统计监督检查指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可简称为统计监督检查。监督的含义就是监察、督促和检查。具体来说,统计监督检查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徒法不足以自行”。统计监督检查是使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是实现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颁布实施,规范了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程序,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均做到有法可依,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奠定基础。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统计法》新增了“监督检查”一章5条,对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受政府及其监察机关监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职责分工,有关部门协助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机构有权采取的监督监察措施和接受检查的对象应当予以配合的规定进行了法律规范,保证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有法可依。统计监督检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检查程序开展,违反法定程序的监督检查是无效的监督检查。但是,在统计监督检查的具体实践中,不按法定程序开展检查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为:不制订监督检查计划,随心所欲地盲目开展检查;检查没有针对性,安排的检查都是千篇一律的内容和方式;有时没有按要求提前告知被检查的单位,造成被检查的单位仓促应付;执法检查人员没有亮证检查、证据材料不完备、法律文书不规范,等等。这些问题如果被检查单位不斤斤计较那么只是内部完善的问题;如果被检查单位严格追究,所办案件不管违法事实如何都是无效案件。可见规范执法监督检查程序是何等重要。
根据《统计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多年来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实践,对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笔者觉得应注意从以下三方面做好规范:
一、认真做好统计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制订统计监督检查计划。周密的监督检查计划,有利于对整体工作的全面指导。《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内容和组织形式等。对未发现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2.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在日常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中,一般提前2天通知被检查对象,通知要写清楚检察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和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对市、县、区属单位检查时要安排主管部门参加。
3.确定统计检查人员
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能少于两人,就是说一个人不能进行统计检查,这样的统计监督检查是违法的,结果是无效的。
4.统计检查证件与文书
统计检查人员实施对某单位进行统计检查,必须携带《统计执法检查证》、《行政执法证》等证件。同时,还要携带必要的统计法律文书、计算工具、基层报表和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制度等。
二、扎实做好统计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准备工作到位后,要按照约定的时间深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必须注意:
1.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和《统计检查通知书》,不出示的属于程序违法。
2.做好监督检查笔录。笔录是检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做出行政处罚和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间接证据。笔录一般采用问答式的记录,主要是围绕查出的统计违法事实通过笔录予以肯定,以作为证据。最后一句一般为:“若对上述内容无异议,请签名。”被调查人签名签在最后。笔录要注明第几页共几页,一份笔录若多页可盖连章。每个修改内容的地方要盖章。
3.做好监督检查的取证工作。在取证上,必须将能够比较鉴别的互相印证的物证如报表、台账、原始凭证、财务决算等资料收集齐全,这是印证存在不真实统计数据行为的直接证据,证明其统计违法行为的存在。一般可用复印件,要相对人盖章认可。也可采用摘录的方式,要相对人盖章认可,注明出处。
物证比笔录更重要,两者要相互印证,做到人证、物证齐全。所谓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要依靠证据来说明,否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仔细拟定监督检查报告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要根据检查情况及时拟定监督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其程度予以处理,统计违法行为严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1.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
2.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还包括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以上三项工作到位后,要根据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程度分类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定程序,进入违法案件查处程序进行查处。
关键词: 规范 统计 监督检查 程序
统计监督检查指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可简称为统计监督检查。监督的含义就是监察、督促和检查。具体来说,统计监督检查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徒法不足以自行”。统计监督检查是使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是实现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颁布实施,规范了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程序,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均做到有法可依,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奠定基础。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统计法》新增了“监督检查”一章5条,对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受政府及其监察机关监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职责分工,有关部门协助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机构有权采取的监督监察措施和接受检查的对象应当予以配合的规定进行了法律规范,保证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有法可依。统计监督检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检查程序开展,违反法定程序的监督检查是无效的监督检查。但是,在统计监督检查的具体实践中,不按法定程序开展检查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为:不制订监督检查计划,随心所欲地盲目开展检查;检查没有针对性,安排的检查都是千篇一律的内容和方式;有时没有按要求提前告知被检查的单位,造成被检查的单位仓促应付;执法检查人员没有亮证检查、证据材料不完备、法律文书不规范,等等。这些问题如果被检查单位不斤斤计较那么只是内部完善的问题;如果被检查单位严格追究,所办案件不管违法事实如何都是无效案件。可见规范执法监督检查程序是何等重要。
根据《统计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多年来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实践,对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笔者觉得应注意从以下三方面做好规范:
一、认真做好统计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制订统计监督检查计划。周密的监督检查计划,有利于对整体工作的全面指导。《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内容和组织形式等。对未发现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2.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在日常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中,一般提前2天通知被检查对象,通知要写清楚检察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和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对市、县、区属单位检查时要安排主管部门参加。
3.确定统计检查人员
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能少于两人,就是说一个人不能进行统计检查,这样的统计监督检查是违法的,结果是无效的。
4.统计检查证件与文书
统计检查人员实施对某单位进行统计检查,必须携带《统计执法检查证》、《行政执法证》等证件。同时,还要携带必要的统计法律文书、计算工具、基层报表和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制度等。
二、扎实做好统计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准备工作到位后,要按照约定的时间深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必须注意:
1.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和《统计检查通知书》,不出示的属于程序违法。
2.做好监督检查笔录。笔录是检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做出行政处罚和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间接证据。笔录一般采用问答式的记录,主要是围绕查出的统计违法事实通过笔录予以肯定,以作为证据。最后一句一般为:“若对上述内容无异议,请签名。”被调查人签名签在最后。笔录要注明第几页共几页,一份笔录若多页可盖连章。每个修改内容的地方要盖章。
3.做好监督检查的取证工作。在取证上,必须将能够比较鉴别的互相印证的物证如报表、台账、原始凭证、财务决算等资料收集齐全,这是印证存在不真实统计数据行为的直接证据,证明其统计违法行为的存在。一般可用复印件,要相对人盖章认可。也可采用摘录的方式,要相对人盖章认可,注明出处。
物证比笔录更重要,两者要相互印证,做到人证、物证齐全。所谓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要依靠证据来说明,否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仔细拟定监督检查报告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要根据检查情况及时拟定监督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其程度予以处理,统计违法行为严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1.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
2.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还包括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以上三项工作到位后,要根据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程度分类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定程序,进入违法案件查处程序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