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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明确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医疗纠纷中的"举证倒置";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又明确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化验单(检验报告)是病历资料及鉴定材料必备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