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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工具主义"强调程序在保障实体法实施方面的作用和意义,否定程序本身具有的独立价值和品质,这种思想在中国的产生既具有特定的政治、经济务件,又具有相应的人文基础。以这种思想指导民事诉讼程序立法,导致了现行《民诉法》在程序设置上的诸多问题,我国《民诉法》在修改完善中应当摈弃这种指导思想和立法观念。